园区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财政局《巩固和发展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大卫发[2009]28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大连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大连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加快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区农民健康水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坚持政府领导,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集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是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的筹集和支付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合参加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外,本区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均可以参加新农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园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分管主任任副组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文教卫生局、财政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新农合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教卫生局,负责新农合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新农合医疗制度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结算工作。龙王塘街道办事处和龙王塘医院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分管领导,责成专人负责。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高新区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编制全区新农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合作医疗制度及实施办法;
2.负责全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二)高新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订新农合具体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流程;
2.负责新农合业务管理;
3.负责新农合资金的筹集、核销、结算和管理;
4.按照规定的结算办法,负责对参合农民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进行核查、结算;
5.负责转诊手续的监督、审核;
6.负责参合人员的资格认定、身份确认工作并办理参合手续,对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建档、建卡;
7.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结算业务进行培训、指导、监察。
(三)龙王塘街道办事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1.做好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2.确保本街道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负责本街道参加新农合人员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工作;
4.负责协助办理辖区内参合人员的资格认定、身份确认工作。
(四)龙王塘街道医院新农合职责
1.对就诊病人进行身份确认;
2.严格执行诊疗项目和用药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3.负责新农合患者就医和转诊手续办理工作;
4.负责新农合患者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清单的收集、预审、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向新农合患者发放报销后的医疗费。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筹资标准及筹资办法
(一)筹资标准
2010年高新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24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每人补助标准为215元(市级财政100元/人、区级财政95元/人、街道财政20元/人),村级财务补助15元/人、农民个人承担10元/人。
(二)筹资办法
1.个人和村集体应缴的费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的应缴费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由高新区民政部门支付。
2.各级财政将分别承担的补助资金通过本级财政直接拨入到高新区新农合专用账户。
第七条 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由街道办事处于每年的11月组织收缴,统一存入高新区区新农合基金专户,12月20日为缴费入库截止日,中途不退不续,按年计缴,过期不予受理。其补助有效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街道财政补助的资金以及由街道收缴的新农合筹资费用,应在每年规定的截止日前进入高新区新农合专用账户;区财政补助的资金也应在每年截止日前划入区新农合专用账户。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
(一)报销参加新农合人员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二)实行高额医疗费救助。
(三)实施门诊大病救助。
(四)实行分娩补助。
(五)实行耐药性结核病患者自费药品补助。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由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户储备,专款专用。基金结余应保持适当水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0%(含风险金)。
第四章 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在龙王塘医院就诊,只需按照公费医疗支付统筹后的自费部分,其余部分由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与龙王塘医院定期结算;转诊住院治疗者,需先期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其住院医药费报销按所在指定医院的级别、按新农合规定的比例实行报销。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具体标准参照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依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文件中,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执行;
(二)自购药品;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护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包房等杂费;
(四)正常生育外其他计划生育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参加新农合人员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工伤等意外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康复性医疗费用;
(八)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九)因自杀、斗殴、服毒、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用;
(十)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急诊除外);
(十一)未经批准进行高、精、尖医疗仪器检查和做特殊治疗的;
(十二)高新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确定或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各项费用;
(十三)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报销标准
(一)街道、区及区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和800元,年累计封顶线5万元;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5%、50%和35%;门诊统筹报销30%,年累计封顶200元。
(二)对参加新农合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分娩时给予每人500元的补助。
(三)耐药性自费结核病患者每人每年最高报销4000元。费用未超过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第十五条 高额医疗费补助
(一)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参合农民除按规定享受正常报销外,全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万元部分(不含4万元)按照30%的比例进行补助。
(二)透析患者和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其费用纳入门诊大病救助,按所在指定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实行报销。
第十六条 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
高新区新农合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版)》及《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七条 建立双向转诊制度
参加新农合人员就医时,须先到龙王塘街道医院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多发病、常见病尽量在龙王塘街道医院救治);确需转诊治疗者,由龙王塘街道医院出具转诊介绍信并报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转院,否则其医药费不予报销;因急诊、抢救诊治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或住院治疗(私立医疗机构除外),家属应在其住院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到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不需住院治疗而挂名住院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需要住院的,出院后凭清单、发票等有效凭证,由龙王塘医院统一收缴、初审后,交至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结报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参加新农合人员涉及弄虚作假,其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大连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大连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栾庆伟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张树良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于 波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振西 财政局局长
侯希立 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
崔 维 文教卫生局局长
大连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办公室
主 任:葛 非 文教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邵亮珠 文教卫生局卫生处处长
成 员: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