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劳动争议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三)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
(四)仲裁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五)属于大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申请劳动仲裁须出示及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请书正本须提交一份,副本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及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A4纸复印件(正反面)一份;
(三)提交与请求事项有关的基础性证据A4纸复印件两份,包括并不限于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工作证等);
(四)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企业信息打印件。
(五)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五、劳动仲裁办案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有申请仲裁、答辩、增加、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有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7、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的权利。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消的,当事人有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