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01日 星期日
我国允许外资进入汽车贸易领域
发布部门: 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 2005-08-31 14:11:39      浏览次数: 2708     
商务部发布《汽车贸易政策》

    为解决我国作为汽车消费大国所急需的健全的汽车贸易管理规定和管理体制,商务部日前发布了《汽车贸易政策》。我国将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允许有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汽车贸易领域,并在经营方面充分体现国民待遇。

    该政策共8章49条,内容涉及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领域,系统地提出了我国汽车贸易的发展方向、目标、经营规范和管理体制框架。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贸易政策》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第一,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汽车市场机制的完善。第二,着力规范汽车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引导汽车贸易业提高整体水平,推动汽车商品参与国际竞争。

该政策称,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以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国家将简化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加快二手车市场的培育。

    政策还称,设立外商投资汽车贸易企业,除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快发展和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记者朱菲娜)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 2008-201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网络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411-84793699
业务咨询电话(大连高新园区办公室):86-411-84793601 备案编号:辽ICP备06021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