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11时25分许,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2021年1月11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关于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升降平台安装工程“11.13”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大高管发〔2021〕2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0月14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分局、区纪检监察局、区综合执法中心、七贤岭街道组成的评估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事故防范、专家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蔡锐 区应急局局长
组员:阚悦侨 区安应急局安监科科长
宋占峰 区党建服务中心(总工会)
李之富 区公安分局
刘汝栋 区纪检监察局
田 景 区综合执法中心
高 放 七贤岭街道
张传卓 工程师(安全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走访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品汇公司、京华高科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出具评估意见;
5.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高新区安监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8卷,156页;按规定向高新区管委会法制办和大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2021年1月12日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赵秀霞,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021年1月11日,高新区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11·13”事故赵秀霞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1月21日,经高新区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经营者赵秀霞按高新区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高应急罚〔2021〕0001号),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大写玖仟元整)。2021年2月2日赵秀霞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2月2日,经高新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装调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乏,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1年1月11日,高新区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11·13”事故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1月21日,经高新区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按高新区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高应急罚〔2021〕00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2日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2月2日,经高新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五、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吸取了“11·13”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2.对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施工中的危险状况、进行认真的辨识,正确做好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3.大连新源动力有限公司组织对单位开展了一次全方位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项逐条落实整改,尤其是升降平台施工现场,整改情况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作业,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不作业。
4.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对公司人员开展了事故警示教育,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堵塞事故漏洞。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和事故防范意识。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审查有关材料最终形成评审意见,事故责任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大连新源动力股份限公司“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结束。
高新区“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1年11月3日
2020年11月13日11时25分许,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2021年1月11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关于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升降平台安装工程“11.13”机械伤害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大高管发〔2021〕2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0月14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分局、区纪检监察局、区综合执法中心、七贤岭街道组成的评估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事故防范、专家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蔡锐 区应急局局长
组员:阚悦侨 区安应急局安监科科长
宋占峰 区党建服务中心(总工会)
李之富 区公安分局
刘汝栋 区纪检监察局
田 景 区综合执法中心
高 放 七贤岭街道
张传卓 工程师(安全专家)
(二)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走访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品汇公司、京华高科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出具评估意见;
5.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高新区安监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8卷,156页;按规定向高新区管委会法制办和大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于2021年1月12日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赵秀霞,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021年1月11日,高新区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11·13”事故赵秀霞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1月21日,经高新区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经营者赵秀霞按高新区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高应急罚〔2021〕0001号),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大写玖仟元整)。2021年2月2日赵秀霞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2月2日,经高新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装调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乏,也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1年1月11日,高新区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11·13”事故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1年1月21日,经高新区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按高新区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高应急罚〔2021〕00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2日大连鑫华起重机有限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2月2日,经高新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五、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吸取了“11·13”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
1.企业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2.对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施工中的危险状况、进行认真的辨识,正确做好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3.大连新源动力有限公司组织对单位开展了一次全方位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项逐条落实整改,尤其是升降平台施工现场,整改情况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组织作业,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不作业。
4.大连新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对公司人员开展了事故警示教育,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堵塞事故漏洞。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员工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和事故防范意识。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审查有关材料最终形成评审意见,事故责任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大连新源动力股份限公司“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结束。
高新区“11.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