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外贸企业贷款融资。对我市2021年出口额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在2021年度发生的银行贷款(计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计算利率按照2021年12月3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利率低于上述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户企业支持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应贴息金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不列入贴息范畴(若应贴息总额超出项目预算,市商务局将对应贴息金额等比例下调)。
2.支持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2021年已经出口的二手车,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单户企业扶持上限为100万元。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2021年建设集车辆采购、配件供应、海外销售为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平台建设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单户企业扶持上限为100万元。
3.支持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内,2021年进口量超过1万件(吨)的RCEP国家进口商品展销、大宗资源性商品交易、国际冷链产品交易等大型国际贸易平台所发生的进口环节、线上线下运营等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扶持,对实现2021年度进出口贸易额100亿元人民币以上增量的,扶持比例可以上调,最高不超过50%。单个交易中心或平台扶持上限为200万元。
政策文件 | 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 |
---|---|
制定部门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 |
政策类别 |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
申报主体 | 其他法人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级初审 |
申报时间 | 阶段性 |
政策解读人员 | 李珊珊 |
联系电话 | 0411-84821216 |
1.支持外贸企业贷款融资。对我市2021年出口额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在2021年度发生的银行贷款(计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计算利率按照2021年12月3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利率低于上述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户企业支持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应贴息金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不列入贴息范畴(若应贴息总额超出项目预算,市商务局将对应贴息金额等比例下调)。
2.支持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2021年已经出口的二手车,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单户企业扶持上限为100万元。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2021年建设集车辆采购、配件供应、海外销售为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平台建设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单户企业扶持上限为100万元。
3.支持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对示范区内,2021年进口量超过1万件(吨)的RCEP国家进口商品展销、大宗资源性商品交易、国际冷链产品交易等大型国际贸易平台所发生的进口环节、线上线下运营等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扶持,对实现2021年度进出口贸易额100亿元人民币以上增量的,扶持比例可以上调,最高不超过50%。单个交易中心或平台扶持上限为200万元。
政策文件 | 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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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 |
政策类别 |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
申报主体 | 其他法人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级初审 |
申报时间 | 阶段性 |
政策解读人员 | 李珊珊 |
联系电话 | 0411-8482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