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外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

    发布人: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01-14 14:58:23 阅读次数:48747

    高新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和《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大商务发〔2018〕500号)、《大连市关于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开办补助的实施细则》(大商务发〔2018〕5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现市商务局拟开展我市首批外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实施细则》中认定标准和条件的外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
    二、认定程序
    (一)材料报送。申请认定的企业按照《实施细则》中认定申请材料要求(纸质版一式3份,并提供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版)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送至高新区投资促进局1010房间(钟存祥 84821221)。
    (二)审核认定。园区投资促进局将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月2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通过的外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进行认定,确定我市首批外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名单,并在市商务局网站上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按照《实施细则》中认定申请材料中的顺序装订成册,在申请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需刻录成光盘。

    (二)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企业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将予以认定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光盘1份)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在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联系人:市商务局 刘晓飞 83780272

    附件:

    1、《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大商务发〔2018〕500号)
    2、《大连市关于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开办补助的实施细则》(大商务发〔2018〕523号)


    投资促进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