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更正的书面同意或者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二、 更正的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包括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
三、 予以更正登记的情形
在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一是申请人与更正登记申请书材料记载的申请人一致,申请人系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与登记簿的记载存在利害关系;二是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权利人系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三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能够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四是更正登记不影响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其他房屋权利人的利益。
(房产局窗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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