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高管行复字〔2020〕5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权责清单赋予的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依法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8月9日在大连政务网四次实名举报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私自将翰林观海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改变用途对外出租。被申请人未经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实,未与举报人沟通落实所举报的具体位置,未查验具有法律效力的备案资料,作出不存在物业企业将1600平物业管理用房改变用途对外出租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7月14日、8月4日、8月9日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举报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私自将翰林观海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改变用途对外出租。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30日、8月5日、8月11日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网站截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了答复,履行了办理举报事项的相关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高管行复字〔2020〕5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权责清单赋予的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依法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8月9日在大连政务网四次实名举报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私自将翰林观海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改变用途对外出租。被申请人未经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实,未与举报人沟通落实所举报的具体位置,未查验具有法律效力的备案资料,作出不存在物业企业将1600平物业管理用房改变用途对外出租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7月14日、8月4日、8月9日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举报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私自将翰林观海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改变用途对外出租。被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30日、8月5日、8月11日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网站截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进行了答复,履行了办理举报事项的相关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