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及《关于拨付高新区2021年度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市财政局意见》(大商务发[2024]152号、大财商[2024]860号),现将2021年度大连高新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维项目。
二、申报材料
相关单位按照《2021年度大连高新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进行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辽宁大连”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报期间依法依规经营。即申报单位非严重违法失信单位、非重大税收违法单位、非失信被执行人、非海关失信单位(转接海关总署公示平台查询)、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专款专用,并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违反专款专用或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遵循不重复建设原则,对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2021年度国家、省、市、区(县)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重复申报和骗取资金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PDF格式)一式两份报至高新区投资促进局。
四、审核及拨付
(一)高新区投资促进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高新区投资促进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第三方审核意见。
(三)根据评审及审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并确定资金分配金额,经财政金融局复审和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在高新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将最终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五)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联系邮箱:13052770370@163.com
联系电话:88142801、13052770370
附件:2021年度大连高新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
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及《关于拨付高新区2021年度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的请示及市财政局意见》(大商务发[2024]152号、大财商[2024]860号),现将2021年度大连高新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及运维项目。
二、申报材料
相关单位按照《2021年度大连高新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进行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辽宁大连”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报期间依法依规经营。即申报单位非严重违法失信单位、非重大税收违法单位、非失信被执行人、非海关失信单位(转接海关总署公示平台查询)、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专款专用,并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违反专款专用或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遵循不重复建设原则,对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2021年度国家、省、市、区(县)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重复申报和骗取资金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25年3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PDF格式)一式两份报至高新区投资促进局。
四、审核及拨付
(一)高新区投资促进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高新区投资促进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第三方审核意见。
(三)根据评审及审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并确定资金分配金额,经财政金融局复审和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在高新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将最终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五)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联系邮箱:13052770370@163.com
联系电话:88142801、13052770370
附件:2021年度大连高新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