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 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区管委会是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主体,各涉农街道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区管委会对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会同区发改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涉农街道对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管委会与各涉农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各涉农街道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由街道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区管委会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全市统筹的涉农街道,考核部门可以根据耕地保护实际情况,经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请示同意后,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涉农街道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市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涉农街道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涉农街道通报,并纳入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各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涉农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涉农街道通报,纳入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四章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各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3月底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区管委会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区管委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涉农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有基本农田保护的街道按照实际情况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巡查、保护标志牌及界桩的制作和维护。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涉农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涉农街道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涉农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部门: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 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全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区管委会是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主体,各涉农街道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区管委会对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会同区发改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涉农街道对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管委会与各涉农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各涉农街道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由街道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区管委会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全市统筹的涉农街道,考核部门可以根据耕地保护实际情况,经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请示同意后,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各涉农街道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对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市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涉农街道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涉农街道通报,并纳入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各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涉农街道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涉农街道通报,纳入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四章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各涉农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3月底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区管委会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区管委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涉农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有基本农田保护的街道按照实际情况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巡查、保护标志牌及界桩的制作和维护。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涉农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涉农街道相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各涉农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街道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涉农街道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