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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一)依据管委会批准的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并对国有存量土地及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根据管委会有关规定,负责对已收储的土地按照规划和出让要求,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根据管委会有关规定,负责对区本级直接收储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对拟出让的宗地进行地价评估、测算,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区本级土地储备、出让相关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全区土地储备供应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对已收储入库的国有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实施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土地储备信息资料,为土地储备、出让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负责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工作;负责储备方案、计划、手续办理、成本审核、收而未供土地临时利用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为建设征地、土地管理和土地测绘提供服务;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发生的问题,并向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掌握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主持签订征地土地协议书,制定征地工作方案,填报征地呈报表,计算、收缴、支付征地相关费用;复核征地条件,现场勘查、核定征地数量与界限,按政府批准的界限埋设界桩;负责办理全区土地整理、开发及复垦相关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前期土地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依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等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调解处理辖区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指导街道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组织相关培训工作等。
    (四)协助辖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监督备案;对区属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辖区起重设备安装、拆除备案等工作。
    (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对验收合格的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六)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并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初审、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开发利用;负责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备案情况;掌握园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统计分析、推广先进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七)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工程质量投诉、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等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组织或参与辖区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和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处理。
    (八)对辖区内新建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监督验收程序及核发备案证(城市燃气工程中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部分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城市道路、桥隧、照明、排水、环境卫生、风景园林等设施年度建设及维(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隧、照明、排水、环境卫生、风景园林等方面的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十)为编制区域性土地开发实施方案和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
    (十一)作为建设主体,承担区域性土地整理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工作。
    (十二)服务保障科学城土地整理、区片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
    (十三)负责全区土地、房屋、海域、林地等自然资源有关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负责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区工程建设消防相关政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受理及审核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中所涉及消防工程的日常监管。
    (十五)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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