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41号),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2.培训对象具体分为2类:
(1)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从事一线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2)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依规履行用工备案登记的一线员工。
企业在申请培训与申领培训补贴时,参训人员身份类别均应为中小微企业职工,企业方可享受培训补贴。
二、企业申报职工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小微企业有效凭证(从业人数或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证明)
从业人数需提供申报之日前最近两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证明需提供上一年度各企业报给税务局的相关财务报表,表上应有纳税识别号。
3.在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企业用户申请(详见附件,首次新建系统账号使用,加盖公章。);
4.培训方案(加盖公章,明确培训对象、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级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培训成本等内容,如拟通过线上开展培训的,还应报送线上培训渠道详细名称(自建网站网址、APP、微信公众号、第三方平台等)、相关链接或平台截图)等材料;
5.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学时、授课教师姓名、手机号码、授课教师资质证明等)(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6月30日);
6.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参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名称、手机号码等信息);
(其中5、6项通过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录入)
三、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流程
1.新建用户。中小微企业将第二项企业职工申报培训需提供材料中的1-3项(加盖公章的扫描件)通过QQ邮箱50576348@qq.com进行报送。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在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为企业新建系统编号(900开头)后,报送至是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由后者为企业新建账号(23开头),配置原始密码和相关功能点。
2.培训申请。中小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编写培训方案,并通过QQ邮箱50576348@qq.com将培训方案报送至所在地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
3.开班备案。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在大连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开班备案,上传培训教学计划和参训职工花名册等,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进行职工身份确认及开班备案审核;
4.组织培训。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按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企业职工培训完成后3个月内,企业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网络、传真等形式报送到我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进行资金申请审核;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月报区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其他要求
1.企业应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主体责任。一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应退还补贴资金,并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2.企业应对培训及补贴申报材料(含线上培训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市、区职业培训部门将通过多种途径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自觉按要求接受职业培训部门的监督管理。
咨询电话:39750659
附件1: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1).pdf
附件2: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企业用户申请模板.docx
附件4:大连市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学院花名册模板.doc
高新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41号),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2.培训对象具体分为2类:
(1)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从事一线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2)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依规履行用工备案登记的一线员工。
企业在申请培训与申领培训补贴时,参训人员身份类别均应为中小微企业职工,企业方可享受培训补贴。
二、企业申报职工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小微企业有效凭证(从业人数或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证明)
从业人数需提供申报之日前最近两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证明需提供上一年度各企业报给税务局的相关财务报表,表上应有纳税识别号。
3.在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企业用户申请(详见附件,首次新建系统账号使用,加盖公章。);
4.培训方案(加盖公章,明确培训对象、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级别、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培训成本等内容,如拟通过线上开展培训的,还应报送线上培训渠道详细名称(自建网站网址、APP、微信公众号、第三方平台等)、相关链接或平台截图)等材料;
5.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学时、授课教师姓名、手机号码、授课教师资质证明等)(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6月30日);
6.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参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名称、手机号码等信息);
(其中5、6项通过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录入)
三、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流程
1.新建用户。中小微企业将第二项企业职工申报培训需提供材料中的1-3项(加盖公章的扫描件)通过QQ邮箱50576348@qq.com进行报送。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在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为企业新建系统编号(900开头)后,报送至是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由后者为企业新建账号(23开头),配置原始密码和相关功能点。
2.培训申请。中小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编写培训方案,并通过QQ邮箱50576348@qq.com将培训方案报送至所在地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
3.开班备案。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在大连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开班备案,上传培训教学计划和参训职工花名册等,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进行职工身份确认及开班备案审核;
4.组织培训。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按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自觉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企业职工培训完成后3个月内,企业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网络、传真等形式报送到我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进行资金申请审核;区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月报区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四、其他要求
1.企业应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主体责任。一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应退还补贴资金,并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2.企业应对培训及补贴申报材料(含线上培训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3.市、区职业培训部门将通过多种途径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自觉按要求接受职业培训部门的监督管理。
咨询电话:39750659
附件1: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1).pdf
附件2: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系统新建企业用户申请模板.docx
附件4:大连市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学院花名册模板.doc
高新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