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高 市监 处 字〔2020〕 6 号
当事人:大连市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3156551093X5
住所(住址):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王家村海苑花园4号楼22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乔洪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2019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大市监药稽移送字[2019]22号)、大连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BB20191020)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编号辽BPJ20190418)、该批次药品运输配送记录,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白鲜皮”(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0201),该批次药品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木心及未去木心者约占33%(不符合规定)。2019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90201的药品“白鲜皮”,发现该批次药品“白鲜皮”随货同行单。该店店长隋正佳现场陪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从大连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公司购进药品“白鲜皮”(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0201)1千克,购进价格121元/千克,销售150元/千克。于2019年7月29日从大连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公司购进药品“白鲜皮”(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0201)
1千克,购进价格126元/千克,销售150元/千克。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BB20191020)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编号辽BPJ20190418)显示该批次“白鲜皮”木心及未去木心者约占33%(不符合规定)。截至2019年11月29日,当事人上述药品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5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属销售劣药“白鲜皮”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机构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劣药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限给予的行政处罚。”一般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的规定,给予二倍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书编号:BB20191020),证明该批次药品“白鲜皮”是劣药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BGJ20190418)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对该批次药品“白鲜皮”监督抽样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药品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我区合法注册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情况;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证据九: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白鲜皮”的具体事实情况;
证据十:药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证据十一:供货商相关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证据十二:药品标价签复印件,证明药品“白鲜皮”销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高市监处告字(20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元;
2、罚款600元。罚没款合计:65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大连高新区结算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高新技术产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3月27 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高市监处字〔2020〕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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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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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大连市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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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21023156551093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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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乔洪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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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劣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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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款0.0653万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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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3月27日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高 市监 处 字〔2020〕 6 号
当事人:大连市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3156551093X5
住所(住址):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王家村海苑花园4号楼22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乔洪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2019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大市监药稽移送字[2019]22号)、大连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BB20191020)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编号辽BPJ20190418)、该批次药品运输配送记录,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白鲜皮”(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0201),该批次药品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木心及未去木心者约占33%(不符合规定)。2019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90201的药品“白鲜皮”,发现该批次药品“白鲜皮”随货同行单。该店店长隋正佳现场陪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9日从大连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公司购进药品“白鲜皮”(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0201)1千克,购进价格121元/千克,销售150元/千克。于2019年7月29日从大连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公司购进药品“白鲜皮”(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190201)
1千克,购进价格126元/千克,销售150元/千克。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编号BB20191020)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编号辽BPJ20190418)显示该批次“白鲜皮”木心及未去木心者约占33%(不符合规定)。截至2019年11月29日,当事人上述药品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5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属销售劣药“白鲜皮”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机构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劣药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限给予的行政处罚。”一般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的规定,给予二倍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二: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书编号:BB20191020),证明该批次药品“白鲜皮”是劣药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BGJ20190418)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对该批次药品“白鲜皮”监督抽样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药品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我区合法注册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情况;
证据七: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证据九: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白鲜皮”的具体事实情况;
证据十:药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证据十一:供货商相关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证据十二:药品标价签复印件,证明药品“白鲜皮”销售价格的事实情况。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高市监处告字(20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元;
2、罚款600元。罚没款合计:65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大连高新区结算中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高新技术产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3月27 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高市监处字〔2020〕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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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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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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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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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大连市连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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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121023156551093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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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乔洪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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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劣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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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款0.0653万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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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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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