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企业:
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大政发〔2017]52号)、《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经信发〔2018〕 67号),根据市工信局的工作要求,现将2020年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已在高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为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间的新建项目,方向和内容符合《2020年度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目前已投产(对于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项目,符合条件的部分项目可以单独申报),且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工智能项目总投入不少于800万元)。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设备购置费、仪器仪表购置费、软件购买费和委托开发费,投资审计期限为2018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三)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新建重点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各企业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项目要件的合规性。请各企业于5月12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1份,附电子版)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电子版发至314709061@qq.com。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按照下列指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皮以及封口处加盖公章:
(一)封皮;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四)《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五)项目投资审计期内购置设备仪器和软件清单(见附件4);
(六)项目投资审计期内委托开发内容清单(见附件5);
(七)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需符合《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要求,见附件6);
(八)项目承担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防伪标识);
(九)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和土地证复印件、涉及安全评估的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提供评估文件,新增地建设项目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材料)复印件;
(十)项目投资审计期内购置设备仪器、软件和委托开发的发票复印件,需与资金申请报告中的设备、委托开发列表相对应(发票原件作为投资审计依据);
(十一)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十二)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联系人:张海洋 88149734 314709061@qq.com)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高新区各企业:
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大政发〔2017]52号)、《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经信发〔2018〕 67号),根据市工信局的工作要求,现将2020年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已在高新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为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间的新建项目,方向和内容符合《2020年度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目前已投产(对于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项目,符合条件的部分项目可以单独申报),且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工智能项目总投入不少于800万元)。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设备购置费、仪器仪表购置费、软件购买费和委托开发费,投资审计期限为2018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三)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新建重点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二、申报程序
各企业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项目要件的合规性。请各企业于5月12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1份,附电子版)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电子版发至314709061@qq.com。
三、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按照下列指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皮以及封口处加盖公章:
(一)封皮;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四)《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五)项目投资审计期内购置设备仪器和软件清单(见附件4);
(六)项目投资审计期内委托开发内容清单(见附件5);
(七)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需符合《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要求,见附件6);
(八)项目承担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防伪标识);
(九)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和土地证复印件、涉及安全评估的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提供评估文件,新增地建设项目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材料)复印件;
(十)项目投资审计期内购置设备仪器、软件和委托开发的发票复印件,需与资金申请报告中的设备、委托开发列表相对应(发票原件作为投资审计依据);
(十一)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
(十二)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和其履行相关责任的承诺(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联系人:张海洋 88149734 314709061@qq.com)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