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企业:
按照《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根据市工信局的工作部署,高新区将在前期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等重要物资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企业需符合支持范围要求,且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
(三)申报企业需明确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产品内容。
(四)申报企业融资需求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申报企业需承诺在疫情期间,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调配。
(六)申报企业需对我市疫情防控做出贡献,贷款资金规模与所做贡献相匹配。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企业与从事疫情防控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真实性承诺。
(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要如实填写《大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调拨函、合同、订单、协议等)。以上材料请签字盖章后将清晰电子扫描件于4月26日下班前发送至电子邮箱314709061@qq.com。
(三)口罩生产企业如已与市商务局签订采购协议的,无需再次申报。
(四)纳入名单的企业,如骗取、挪用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省内调配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名单资格,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大连高新区科技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海洋 联系电话:88149734)
高新区各企业:
按照《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根据市工信局的工作部署,高新区将在前期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等重要物资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企业需符合支持范围要求,且积极响应号召复工复产、扩大产能、增产增供。
(三)申报企业需明确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产品内容。
(四)申报企业融资需求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申报企业需承诺在疫情期间,生产的物资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服从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调配。
(六)申报企业需对我市疫情防控做出贡献,贷款资金规模与所做贡献相匹配。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企业与从事疫情防控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真实性承诺。
(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要如实填写《大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调拨函、合同、订单、协议等)。以上材料请签字盖章后将清晰电子扫描件于4月26日下班前发送至电子邮箱314709061@qq.com。
(三)口罩生产企业如已与市商务局签订采购协议的,无需再次申报。
(四)纳入名单的企业,如骗取、挪用资金,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省内调配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名单资格,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大连高新区科技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海洋 联系电话:88149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