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15政务公开日”专题二
高新区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标准
为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成果,提高超市肉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大型食品超市开展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创建活动,发挥超市食品供应主渠道辐射带动作用,推进示范超市肉菜质量满足供港标准要求,落实超市内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促进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优化升级,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一)示范标准
1.优化采购源头管理。采取“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等采购方式,保证生鲜肉全部来自合法屠宰企业,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购进的食用农产品100%做到源头可追溯,鼓励向满足供港肉菜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采购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超市应当引导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利用“二维码”标签等手段实现源头追溯信息化,方便消费者查询,源头追溯信息标签率要逐步达到70%以上。
2.提升肉菜质量安全标准。设立满足供港肉菜标准的肉菜专柜,并依照供港肉菜检验标准对专柜肉菜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指标实施检验检测,实现与供港肉菜同标同检。
3.实施肉菜质量安全公开承诺。超市应当在零售门店的显著位置以及符合供港肉菜标准的肉菜专柜,设置公开承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向消费者承诺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的源头采购管理、实施检验检测的方式、检验检测的结果以及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等事项,肉菜专柜要明确承诺所经营的肉菜产品符合供港标准,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4.强化风险管理。采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科学手段,严格实施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管理,严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鼓励超市取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基本要求
1.管理机构完备。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到对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超市零售门店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超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健全。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审查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库存食品定期清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处置制度、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
3.设施设备完善。超市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相适应的贮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做到分类贮存、陈列和销售,避免不同品种、不同来源的食用农产品混杂或者堆放,防止交叉污染。需冷藏或者冷冻贮存、销售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施和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切割、清洁、包装的,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相关要求的设施设备或者工具。超市可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超市销售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4.源头管控严格。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审查制度,检查食用农产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超市要对首次签约的供应商100%进行审查,并对其他供应商每年确定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5.进货把关严格。定期检查并记录食用农产品运输车辆或者工具的卫生状况及温度控制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验并留存入场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感官检验,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名称、品种、数量等相关信息。
6.销售过程严管。超市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卫生清洁、从业人员健康和规范操作、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等情况,进行部分项目或者全项目全流程排查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标签标识规范。超市通过设置标签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对食用农产品实施标签标识管理。蔬菜类应当标明品种、种植基地名称和地址、采摘时间等内容。肉类应当标明种类、养殖基地名称和地址、屠宰厂名称和地址。经超市切割、清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明保质期。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明品种、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事项;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保质期等信息。
2020年“5·15政务公开日”专题二
高新区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标准
为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成果,提高超市肉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大型食品超市开展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创建活动,发挥超市食品供应主渠道辐射带动作用,推进示范超市肉菜质量满足供港标准要求,落实超市内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促进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优化升级,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一)示范标准
1.优化采购源头管理。采取“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等采购方式,保证生鲜肉全部来自合法屠宰企业,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购进的食用农产品100%做到源头可追溯,鼓励向满足供港肉菜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采购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超市应当引导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利用“二维码”标签等手段实现源头追溯信息化,方便消费者查询,源头追溯信息标签率要逐步达到70%以上。
2.提升肉菜质量安全标准。设立满足供港肉菜标准的肉菜专柜,并依照供港肉菜检验标准对专柜肉菜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指标实施检验检测,实现与供港肉菜同标同检。
3.实施肉菜质量安全公开承诺。超市应当在零售门店的显著位置以及符合供港肉菜标准的肉菜专柜,设置公开承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向消费者承诺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的源头采购管理、实施检验检测的方式、检验检测的结果以及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等事项,肉菜专柜要明确承诺所经营的肉菜产品符合供港标准,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4.强化风险管理。采取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科学手段,严格实施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管理,严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鼓励超市取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基本要求
1.管理机构完备。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到对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超市零售门店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超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健全。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审查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库存食品定期清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处置制度、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
3.设施设备完善。超市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相适应的贮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做到分类贮存、陈列和销售,避免不同品种、不同来源的食用农产品混杂或者堆放,防止交叉污染。需冷藏或者冷冻贮存、销售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施和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切割、清洁、包装的,应当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相关要求的设施设备或者工具。超市可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超市销售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4.源头管控严格。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审查制度,检查食用农产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超市要对首次签约的供应商100%进行审查,并对其他供应商每年确定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5.进货把关严格。定期检查并记录食用农产品运输车辆或者工具的卫生状况及温度控制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验并留存入场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感官检验,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名称、品种、数量等相关信息。
6.销售过程严管。超市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环境和设施设备卫生清洁、从业人员健康和规范操作、食品安全关键点控制等情况,进行部分项目或者全项目全流程排查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标签标识规范。超市通过设置标签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对食用农产品实施标签标识管理。蔬菜类应当标明品种、种植基地名称和地址、采摘时间等内容。肉类应当标明种类、养殖基地名称和地址、屠宰厂名称和地址。经超市切割、清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明保质期。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明品种、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事项;进口肉类产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保质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