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高新区政法办公室审核确认,高新区15个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1. 办公室
2. 政法办公室
3. 经济发展局
4. 财政金融局
5. 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投资促进局
7. 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8. 社会管理局
9. 教育文体卫生局
10. 应急管理局
11. 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12. 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13.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14. 综合执法中心
15. 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高新区政法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高新区政法办公室审核确认,高新区15个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1. 办公室
2. 政法办公室
3. 经济发展局
4. 财政金融局
5. 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投资促进局
7. 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8. 社会管理局
9. 教育文体卫生局
10. 应急管理局
11. 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12. 城市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13.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14. 综合执法中心
15. 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高新区政法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