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高管行复字〔2020〕1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依据是2005年8月9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辽政地字[2005]304号)。由于该《征收土地方案》未能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实施,为此该《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失效。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享有责令将某交出土地、接受补偿的法定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机构职能》第4条和第7条,以及《关于调整大连市国有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内设机构的通知》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审核审批,负责各类房屋的拆迁改造。故被申请人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交出土地、接受补偿。2.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2004年12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向大连市政府作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第十四批次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甘政发[2004]118号),申请将案涉土地征为国有。2005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连市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5]304号),同意案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履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请管委会批准、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等程序。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也未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申请人虽向管委会申请协调,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未达成一致。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向大连市政府作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第十四批次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甘政发[2004]118号),申请将案涉土地征为国有。2005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连市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5]304号),同意案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2019年7月26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在王家村及被征收人住所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机关、批准文号、用途等信息,告知被征收人于指定日期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可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在前述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8月9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8月13日,高新区管委会在王家村及被征收人住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权申请政府协调。2019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管委会申请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2019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交出案涉土地,接受补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机构职能》、《关于调整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内设机构的通知》(大高编发[2009]78号)、《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第十四批次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甘政发[2004]118号)、《关于大连市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5]304号)、《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7月26日公告告知有权申请听证)、公告照片、关于同意理工大学西校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8月13日公告告知有权申请政府协调)、公告照片、《协调申请书》、《协调通知书》及送达照片、延期协调申请、协调笔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执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申请人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征地方案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其土地部门对征收土地方案依法予以公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征地公告时间距辽宁省政府批准的时间早已超过10个工作日,确实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规定,程序存在瑕疵,但此环节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辽宁省人民政府就案涉土地做出征收批复的时间为2005年,当时案涉土地所在区域属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土地征收申请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也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2008年开始,案涉土地所在区域才从甘井子区划归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因此,申请人主张案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未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告,并非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甘井子区政府在当时的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不能因此否认征地批复效力,也不影响被申请人继续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效力,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实施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也正是对甘井子区政府当时工作程序瑕疵的补正,即依法履行法定征收补偿程序,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本案中,申请人的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征收,征收土地方案依法予以公告,申请人亦收到了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不满补偿安置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不交出土地,对土地征收已经构成妨碍,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高管行复字〔2020〕1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依据是2005年8月9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辽政地字[2005]304号)。由于该《征收土地方案》未能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实施,为此该《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失效。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享有责令将某交出土地、接受补偿的法定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机构职能》第4条和第7条,以及《关于调整大连市国有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内设机构的通知》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对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审核审批,负责各类房屋的拆迁改造。故被申请人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交出土地、接受补偿。2.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2004年12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向大连市政府作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第十四批次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甘政发[2004]118号),申请将案涉土地征为国有。2005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连市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5]304号),同意案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履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请管委会批准、征地补偿标准协调等程序。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也未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申请人虽向管委会申请协调,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未达成一致。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地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向大连市政府作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第十四批次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甘政发[2004]118号),申请将案涉土地征为国有。2005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大连市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5]304号),同意案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2019年7月26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在王家村及被征收人住所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机关、批准文号、用途等信息,告知被征收人于指定日期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可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在前述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8月9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8月13日,高新区管委会在王家村及被征收人住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权申请政府协调。2019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管委会申请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2019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交出案涉土地,接受补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机构职能》、《关于调整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内设机构的通知》(大高编发[2009]78号)、《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第十四批次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甘政发[2004]118号)、《关于大连市200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05]304号)、《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7月26日公告告知有权申请听证)、公告照片、关于同意理工大学西校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8月13日公告告知有权申请政府协调)、公告照片、《协调申请书》、《协调通知书》及送达照片、延期协调申请、协调笔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产执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申请人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征地方案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其土地部门对征收土地方案依法予以公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征地公告时间距辽宁省政府批准的时间早已超过10个工作日,确实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规定,程序存在瑕疵,但此环节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辽宁省人民政府就案涉土地做出征收批复的时间为2005年,当时案涉土地所在区域属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土地征收申请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也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2008年开始,案涉土地所在区域才从甘井子区划归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因此,申请人主张案涉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未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告,并非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甘井子区政府在当时的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不能因此否认征地批复效力,也不影响被申请人继续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行政行为的效力,且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实施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也正是对甘井子区政府当时工作程序瑕疵的补正,即依法履行法定征收补偿程序,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本案中,申请人的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征收,征收土地方案依法予以公告,申请人亦收到了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不满补偿安置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不交出土地,对土地征收已经构成妨碍,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