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大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个转联办发〔2020〕2号)及《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个转联办发〔2020〕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局所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单,放宽准入标准,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协作互通,开辟绿色通道,着力营造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氛围,重点引导、分步推进,确保在2020年内完成37户的市对区“个转企”指标(见附件1),每月至少完成10%年度目标任务,9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80%, 11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4月—5月)
1.明确任务(4月底以前)。各市场监管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台账(见附件2)及培育库台账(见附件3),纳入“培育库”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为2019年底以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对当年设立当年转企的、当年转企当年注销的,不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统计范围。坚持引导推动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占比应当不低于30%。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明确目标,按月分解任务,限期完成。
2.宣传发动。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张贴公告等宣传方式,开展宣传引导。
(二)深入推进阶段(5—10月)
1.各市场监管所抽调业务骨干用1个月的时间在辖区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宣传活动,推进上门服务,做好跟踪落实,着重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组织督查。局登记科组织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并通报完成进度。
3.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符合条件但不愿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其进行一次面对面交谈,了解实际情况,着重宣传《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见附件8)打消其转企疑虑,力促转型升级。
4.总结提高。各市场监管所要在8月底前上报1篇高质量的经验性报告。10月底前,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总结本辖区开展转型跟踪服务工作,汇总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和解决情况,形成跟踪回访工作专题报告1篇及建立“个转企”跟踪回访台帐(见附件4),报送区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改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打下基础。
(三)加强服务效能
完善推动提升转型升级服务效能的体系,优化“个转企”营商环境。一是优化完善绿色通道制度。继续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协同代办服务,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二是助力企业展示助推企业成长。坚持与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紧密融合,依托“特色小微企业展示平台”,公示转型升级企业相关信息,助力拓宽市场发展空间。年内,每个县区要至少公示10%转型升级企业信息。三是提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保证。坚持与开展非公党建紧密融合,推动转型升级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突出政治功能,厚植组织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党建引领、诚信经营”活动,组织悬挂“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张贴“共产党员经营承诺”,推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企业市场信用度。开展“党建引领、创新发展”活动,通过设置共产党员先锋岗、责任区等,推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破解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四是坚持和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各地区要按照“跟踪回访对象应不低于年度转型目标任务的5%”的要求,结合推行定点培育联系制度,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及时了解转型后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总结转型升级成功案例。年内,各地区要至少总结报送2户转型升级典型案例。
三、具体措施
(一)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注册登记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可以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单位要按以下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1.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5)。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担出申请。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债权债务承诺书》(见附件6)。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承诺;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承诺。
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以按“一销一立”程序合并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
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注已转企),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企业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企业核准登记日期。
在业务流程处理上,适用设立登记审核表,核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登记机关颁发企业营业执照时,收回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向转型后企业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见附件7),为转型后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3.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4.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5.转型后的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6.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待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7.档案管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合并保存,方便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移交企业登记机关,并制定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台账,永久保存。
8.各登记窗口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税务、建委、国土房屋、环保、安监、交通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全面了解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各市场监管所每月底前向区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当月“个转企”工作的进展情况、企业名单等信息,以便对全局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和整理上报。
附件:1.《2020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2.《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帐》
3.《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培育库》
4.《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跟踪回访台帐》
5.《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6.《债权债务承诺书》
7.《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8.《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大连高新园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 2020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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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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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单位 |
工作目标 (每月按10%完成,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同时各单位于11月底上报一篇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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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贤岭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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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水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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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园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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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塘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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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7 |
附件2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账
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序号 |
个体工商户信息 |
转企升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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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 |
注册号 |
从业 |
出资 |
转型企业 |
统一社会 |
从业 |
注册 |
企业 |
联系电话 |
转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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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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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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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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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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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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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统计跨度为2019.12.01至2020.12.01,各地区台账与全市台账要对应,转型企业与培育库中个体户对应率不低于60%。 |
附件3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培育库 |
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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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信息 |
转企升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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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 |
注册号/ 统一社会 |
成立时间 |
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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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
转型后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
从业 |
注册 |
联系领导 |
联系人 |
转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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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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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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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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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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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跨度为2019.12.01至2020.12.01,各地区台账与全市台账要对应,转型企业与培育库中个体户对应率不低于60%。 |
附件4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跟踪回访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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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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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转型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转型时间 |
联系电话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开展跟踪回访形式 |
发现问题 |
解决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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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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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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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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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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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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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大连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现申请转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请予办理。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债权债务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现拟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转型后,原个体工商户若有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本人(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个人经营的由本人签名,家庭经营的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名
附件7
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 ,(企业名称)注册号: ,企业业类型为 ¨ 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企业登记部门盖章)
注:该证明仅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不作为企业经营凭证。
附件8
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一、税费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三)“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个转企”后,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名称变更登记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2020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大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个转联办发〔2020〕2号)及《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个转联办发〔2020〕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局所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单,放宽准入标准,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协作互通,开辟绿色通道,着力营造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氛围,重点引导、分步推进,确保在2020年内完成37户的市对区“个转企”指标(见附件1),每月至少完成10%年度目标任务,9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80%, 11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4月—5月)
1.明确任务(4月底以前)。各市场监管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台账(见附件2)及培育库台账(见附件3),纳入“培育库”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为2019年底以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对当年设立当年转企的、当年转企当年注销的,不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统计范围。坚持引导推动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占比应当不低于30%。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明确目标,按月分解任务,限期完成。
2.宣传发动。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张贴公告等宣传方式,开展宣传引导。
(二)深入推进阶段(5—10月)
1.各市场监管所抽调业务骨干用1个月的时间在辖区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宣传活动,推进上门服务,做好跟踪落实,着重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组织督查。局登记科组织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并通报完成进度。
3.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符合条件但不愿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其进行一次面对面交谈,了解实际情况,着重宣传《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见附件8)打消其转企疑虑,力促转型升级。
4.总结提高。各市场监管所要在8月底前上报1篇高质量的经验性报告。10月底前,各市场监管所要全面总结本辖区开展转型跟踪服务工作,汇总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和解决情况,形成跟踪回访工作专题报告1篇及建立“个转企”跟踪回访台帐(见附件4),报送区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改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打下基础。
(三)加强服务效能
完善推动提升转型升级服务效能的体系,优化“个转企”营商环境。一是优化完善绿色通道制度。继续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协同代办服务,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二是助力企业展示助推企业成长。坚持与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紧密融合,依托“特色小微企业展示平台”,公示转型升级企业相关信息,助力拓宽市场发展空间。年内,每个县区要至少公示10%转型升级企业信息。三是提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保证。坚持与开展非公党建紧密融合,推动转型升级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突出政治功能,厚植组织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党建引领、诚信经营”活动,组织悬挂“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张贴“共产党员经营承诺”,推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企业市场信用度。开展“党建引领、创新发展”活动,通过设置共产党员先锋岗、责任区等,推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破解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四是坚持和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各地区要按照“跟踪回访对象应不低于年度转型目标任务的5%”的要求,结合推行定点培育联系制度,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及时了解转型后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总结转型升级成功案例。年内,各地区要至少总结报送2户转型升级典型案例。
三、具体措施
(一)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注册登记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可以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单位要按以下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1.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5)。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担出申请。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债权债务承诺书》(见附件6)。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承诺;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承诺。
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以按“一销一立”程序合并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
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的,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注已转企),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企业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企业核准登记日期。
在业务流程处理上,适用设立登记审核表,核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登记机关颁发企业营业执照时,收回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向转型后企业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见附件7),为转型后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3.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4.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5.转型后的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6.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待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7.档案管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合并保存,方便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移交企业登记机关,并制定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台账,永久保存。
8.各登记窗口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税务、建委、国土房屋、环保、安监、交通等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等手续。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全面了解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各市场监管所每月底前向区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当月“个转企”工作的进展情况、企业名单等信息,以便对全局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和整理上报。
附件:1.《2020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2.《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帐》
3.《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培育库》
4.《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跟踪回访台帐》
5.《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6.《债权债务承诺书》
7.《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8.《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大连高新园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 2020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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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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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单位 |
工作目标 (每月按10%完成,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同时各单位于11月底上报一篇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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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贤岭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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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水所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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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园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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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塘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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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7 |
附件2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账
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序号 |
个体工商户信息 |
转企升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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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 |
注册号 |
从业 |
出资 |
转型企业 |
统一社会 |
从业 |
注册 |
企业 |
联系电话 |
转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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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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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统计跨度为2019.12.01至2020.12.01,各地区台账与全市台账要对应,转型企业与培育库中个体户对应率不低于60%。 |
附件3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培育库 |
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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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信息 |
转企升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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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 |
注册号/ 统一社会 |
成立时间 |
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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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
转型后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
从业 |
注册 |
联系领导 |
联系人 |
转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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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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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跨度为2019.12.01至2020.12.01,各地区台账与全市台账要对应,转型企业与培育库中个体户对应率不低于60%。 |
附件4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跟踪回访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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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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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转型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转型时间 |
联系电话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开展跟踪回访形式 |
发现问题 |
解决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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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大连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现申请转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请予办理。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债权债务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现拟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转型后,原个体工商户若有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本人(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个人经营的由本人签名,家庭经营的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名
附件7
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 ,(企业名称)注册号: ,企业业类型为 ¨ 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企业登记部门盖章)
注:该证明仅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不作为企业经营凭证。
附件8
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一、税费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三)“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个转企”后,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名称变更登记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