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大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个转联办发〔2021〕2号)及《关于印发大连市“个转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市监联〔202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局所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单,放宽准入标准,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协作互通,开辟绿色通道,着力营造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氛围,重点引导、分步推进,确保在2021年内完成37户的市对区“个转企”指标(见附件1),每月至少完成10%年度目标任务,9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80%, 11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3月—5月)
1.明确任务(3月15日以前)。各市场监管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具体系统操作办法见附件7),纳入“培育库”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为2020年底以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对当年设立当年转企的、当年转企当年注销的,不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统计范围。年内,要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个体工商户纳入培育库管理,推动其加快转型升级为企业。坚持引导推动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占比应当不低于30%。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明确目标,按月分解任务,限期完成。
2.宣传发动。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张贴公告等宣传方式,开展宣传引导。
(二)深入推进阶段(5—10月)
1.积极开展。各市场监管所抽调业务骨干用1个月的时间在辖区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宣传活动,推进上门服务,做好跟踪落实,着重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根据本地区已建立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由我局会同税务部门,对应每户个体工商户培育目标,细化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同时,在全省“个转企”业务系统中加注标识,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2.组织督查。局监管科组织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完成进度。
3.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符合条件但不愿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其进行一次面对面交谈,了解实际情况,着重宣传《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见附件6),打消其转企疑虑,力促转型升级。
4.总结提高。各市场监管所要在8月底前上报1篇高质量的经验性报告。要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改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打下基础。
(三)加强服务效能
完善推动提升转型升级服务效能的体系,优化“个转企”营商环境。一是优化完善绿色通道制度。继续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由登记许可管理科指定专人提供转企业务指导帮办服务,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二是助力企业展示助推企业成长。坚持与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紧密融合,依托“特色小微企业展示平台”,公示转型升级企业相关信息,助力拓宽市场发展空间。三是提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保证。坚持与开展非公党建紧密融合,推动转型升级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突出政治功能,厚植组织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党建引领、诚信经营”活动,组织悬挂“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张贴“共产党员经营承诺”,推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企业市场信用度。开展“党建引领、创新发展”活动,通过设置共产党员先锋岗、责任区等,推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破解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年内,各市场监管所要至少总结报送1户转型升级典型案例。
三、具体措施
(一)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注册登记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可以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登记许可管理科要按以下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1.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3)。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债权债务承诺书》(见附件4)。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承诺;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承诺。
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办理程序为企业按“一废一立”和“先立再废”相结合,“一废一立”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对适用“先立再废”程序办理“个转企”登记的,采取经认定在系统中标注的方式处理。“先立再废”适用于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个体户转企,且同时符合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投资人不变、经营场所不变等条件,待原个体工商户与新设公司办结完相关手续注销后,采取经认定在登记系统中标注的方式处理。
登记机关颁发企业营业执照时,收回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向转型后企业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见附件5),为转型后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3.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转企后名称与已有企业名称重名的除外。
4.转型后的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5.相关审批事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6.档案管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合并保存,方便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移交企业登记机关,并制定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台账,永久保存。
7.各登记窗口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手续。
(二)建立负责联络制度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登记许可注册科要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全面了解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登记许可管理科每月15号前向监管科推送“个转企”工作的进展情况、企业名单等信息(见附件2),以便监管科对全局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和整理上报。
监管科联系人:葛宝来 电话:84457521
注册科联系人:王 逊 电话:84792590
附件:1.《2020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2.《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帐》
3.《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4.《债权债务承诺书》
5.《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6.《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7.《关于启用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附件1 2021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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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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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单位 |
工作目标 (每月按10%完成,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同时各单位于11月底上报一篇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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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水所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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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贤岭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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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塘所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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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7 |
附件2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账
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序号 |
个体工商户信息 |
转企升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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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 |
注册号 |
从业 |
出资 |
转型企业 |
统一社会 |
从业 |
注册 |
企业 |
联系电话 |
转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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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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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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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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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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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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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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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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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统计跨度为2020.12.01至2021.12.01,各地区台账与全市台账要对应,转型企业与培育库中个体户对应率不低于60%。 |
附件3
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大连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现申请转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请予办理。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债权债务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现拟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转型后,原个体工商户若有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本人(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个人经营的由本人签名,家庭经营的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名
附件5
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 ,(企业名称)注册号: ,企业业类型为 ¨ 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企业登记部门盖章)
注:该证明仅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不作为企业经营凭证。
附件6
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一、税费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三)“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个转企”后,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名称变更登记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辽宁省“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辽转企升规办发〔2021〕1号
关于启用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落实提升“个转企”质量的制度,更好发挥“个转企”培育库的作用,按照《辽宁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8〕147号)“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要求,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转企升规发〔2021〕1号)“加强对建立培育库的信息平台支撑”部署,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了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于1月20日部署上线运行。
请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好本部门责任机构和县(市)、区局业务条线,认真学习《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架构功能说明》《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熟练掌握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操作方法,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应用好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推动高质量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同步做好培育责任部门标注工作,推动压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实现“个转企”培育目标信息化管理,为落实《全省“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大‘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推进力度”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应用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
联系人:付新武(18309888379)
附件:1.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架构功能说明
2.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辽宁省“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
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架构功能说明
一、系统架构
依托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在“导航菜单”“综合管理”模块下,设置“个转企”栏目,具体分“个转企查询”“个转企培育库”“入库统计”“责任部门个转企统计”等子栏目。
二、用户管理
对目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下列用户配置“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各市局中介监管机构(沈抚示范区局相关人员),各县(市)、区局中介监管机构、登记机构、监管机构,基层市场监管所。(注:各地如有其他需要,另行配置)
三、主要功能
(一)“个转企”查询功能
提供按时间(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企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企业状态(存续、注销等)、类型(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合查询“个转企”数量及具体登记信息。
(二)“个转企培育库”管理功能
1.“个转企”培育对象参考名录查询及入库功能
提供按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等),根据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两个具体名录。(注:在每年12月生成、更新,具体包括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名称或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者姓名及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从业人数、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信息)各地可通过此功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其中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本年度“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管理。
2.“个转企”培育库建立
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本年度“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提供新增、移除,以及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相互换转等功能。(注:可动态管理)
注:在每年12月1日,对“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尚未“个转企”的,以及未注销的,自动转到下一年度“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
3. “个转企”培育目标管理
对应每户入库个体工商户,设定“培育责任部门”,各地可可通过此功能,结合本地区实际, 按照“市场监管、税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其他”加以标注。(注:选择标注为“其他”的,需要文字输入具体部门;可动态管理)
4.“个转企”培育库查询
提供“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已转企名录查询。
(三)“个转企”培育库统计功能
1.入库统计
提供按时间、按单位“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入库个体工商户数量统计、“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已“个转企”数量统计。(注:可导出)
2.责任部门统计
提供按时间、按单位“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各责任部门培育目标任务数量;“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已“个转企”中,各责任部门“个转企”数量。(注:可导出)
附件2
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
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计需求,依托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
1.1. 个转企主要功能
个转企模块在“导航菜单”->“综合管理”->“个转企”位置,菜单如下图所示:
图1-1个转企菜单
1.2. 个转企查询
在现有功能基础上,增加有效“个转企”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数量查询功能。
图1-2 个转企查询
1.3. 个转企培育库
(一)培育对象参考名录库
以市为单位,按照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等),根据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两个名录。(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名称或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者姓名及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从业人数、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
打开“个转企培育库”界面,培育库类别选择“培育对象参考名录”,点击“查询”按钮,列表中显示培育对象参考名录库详情。可以根据“统计时间”,“是否已转企”,“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入库类型”等条件进行筛选。
图1-3培育对象参考名录查询
查询结果中“培育对象名录库”的信息,可以转入到“实施转企培育库”和“引导转企培育库”。
选择想要转为引导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引导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引导库。如下图所示:
图1-4转为引导库
选择想要转为实施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实施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实施库。如下图所示:
图1-5 转为实施库
选择想要删除的信息(可多选),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删除。
(二)培育库
1.按县区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
打开“个转企培育库”页面,点击“新增”按钮,录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选择“实施转企培育库”或“引导转企培育库”,再点击“保存”,即完成建库。如下图所示:
图1-6新增培育库对象
培育库类别选择“实施转企培育库”或者“引导转企培育库”,点击“查询”按钮,列表中显示培育库详情。可以根据“统计时间”,“是否已转企”,“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培育责任部门”等条件进行筛选。
在查询的培育库类型为“实施转企培育库”时,选择想要转为引导转企培育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引导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引导转企培育库。如下图所示:
图1-7转为引导库
在查询的培育库类型为“引导转企培育库”时,选择想要转为实施转企培育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实施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实施转企培育库。如下图所示:
图1-8转为实施库
选择一条或者多条培育库信息,点击“修改培育部门”按钮,可以对“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实行目标管理。如下图所示:
图1-9修改培育部门
当“培育责任部门”选为“其他”时,需要填写其他培育责任部门名称。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如下图所示:
图1-10填写其他培育责任部门
选择想要删除的信息(可多选),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删除。
录入筛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后,如果想导出当前结果,可点击底部菜单“全部导出”按钮导出结果Excel。
1.4. 入库统计
通过“区划”,“统计时间自”,“统计时间至”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统计出当前所选时间段全省/各市/区县“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入库数量,“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已“个转企”的数量。
图1-11入库统计
点击“查询”按钮后,如果想导出当前结果,可点击底部菜单“全部导出”按钮导出结果Excel。
1.5. 责任部门个转企统计
通过“区划”,“统计时间自”,“统计时间至”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统计当前所选时间段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已“个转企”数量中,各责任部门“个转企”数量。
图1-12责任部门个转企统计
点击“查询”按钮后,如果想导出当前结果,可点击底部菜单“全部导出”按钮导出结果Excel。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大连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个转联办发〔2021〕2号)及《关于印发大连市“个转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市监联〔2021〕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局所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培育名单,放宽准入标准,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协作互通,开辟绿色通道,着力营造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氛围,重点引导、分步推进,确保在2021年内完成37户的市对区“个转企”指标(见附件1),每月至少完成10%年度目标任务,9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80%, 11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3月—5月)
1.明确任务(3月15日以前)。各市场监管所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具体系统操作办法见附件7),纳入“培育库”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为2020年底以前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对当年设立当年转企的、当年转企当年注销的,不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统计范围。年内,要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个体工商户纳入培育库管理,推动其加快转型升级为企业。坚持引导推动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占比应当不低于30%。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明确目标,按月分解任务,限期完成。
2.宣传发动。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张贴公告等宣传方式,开展宣传引导。
(二)深入推进阶段(5—10月)
1.积极开展。各市场监管所抽调业务骨干用1个月的时间在辖区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宣传活动,推进上门服务,做好跟踪落实,着重引导一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根据本地区已建立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由我局会同税务部门,对应每户个体工商户培育目标,细化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同时,在全省“个转企”业务系统中加注标识,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2.组织督查。局监管科组织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完成进度。
3.组织开展“回头看”。对符合条件但不愿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其进行一次面对面交谈,了解实际情况,着重宣传《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见附件6),打消其转企疑虑,力促转型升级。
4.总结提高。各市场监管所要在8月底前上报1篇高质量的经验性报告。要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改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打下基础。
(三)加强服务效能
完善推动提升转型升级服务效能的体系,优化“个转企”营商环境。一是优化完善绿色通道制度。继续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由登记许可管理科指定专人提供转企业务指导帮办服务,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二是助力企业展示助推企业成长。坚持与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紧密融合,依托“特色小微企业展示平台”,公示转型升级企业相关信息,助力拓宽市场发展空间。三是提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保证。坚持与开展非公党建紧密融合,推动转型升级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突出政治功能,厚植组织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党建引领、诚信经营”活动,组织悬挂“共产党员经营户”公示牌、张贴“共产党员经营承诺”,推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企业市场信用度。开展“党建引领、创新发展”活动,通过设置共产党员先锋岗、责任区等,推动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破解企业生产经营难题。年内,各市场监管所要至少总结报送1户转型升级典型案例。
三、具体措施
(一)登记程序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注册登记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可以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登记许可管理科要按以下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1.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3)。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债权债务承诺书》(见附件4)。个人经营的,应由本人承诺;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共同承诺。
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办理程序为企业按“一废一立”和“先立再废”相结合,“一废一立”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对适用“先立再废”程序办理“个转企”登记的,采取经认定在系统中标注的方式处理。“先立再废”适用于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个体户转企,且同时符合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投资人不变、经营场所不变等条件,待原个体工商户与新设公司办结完相关手续注销后,采取经认定在登记系统中标注的方式处理。
登记机关颁发企业营业执照时,收回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向转型后企业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见附件5),为转型后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3.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转企后名称与已有企业名称重名的除外。
4.转型后的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5.相关审批事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先行办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6.档案管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合并保存,方便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移交企业登记机关,并制定个体工商户档案迁移台账,永久保存。
7.各登记窗口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提醒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各类证照变更手续。
(二)建立负责联络制度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登记许可注册科要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全面了解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登记许可管理科每月15号前向监管科推送“个转企”工作的进展情况、企业名单等信息(见附件2),以便监管科对全局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和整理上报。
监管科联系人:葛宝来 电话:84457521
注册科联系人:王 逊 电话:84792590
附件:1.《2020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2.《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帐》
3.《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4.《债权债务承诺书》
5.《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6.《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7.《关于启用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附件1 2021年大连高新区培育促进“个转企”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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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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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单位 |
工作目标 (每月按10%完成,11月底前全部完成,同时各单位于11月底上报一篇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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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水所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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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贤岭所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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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塘所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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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7 |
附件2
2020年大连高新区“个转企”工作台账
制表单位: 制表时间:
序号 |
个体工商户信息 |
转企升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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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 |
注册号 |
从业 |
出资 |
转型企业 |
统一社会 |
从业 |
注册 |
企业 |
联系电话 |
转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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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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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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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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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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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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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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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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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统计跨度为2020.12.01至2021.12.01,各地区台账与全市台账要对应,转型企业与培育库中个体户对应率不低于60%。 |
附件3
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为企业申请书
大连高新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因经营需要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现申请转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请予办理。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家庭经营的由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债权债务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现拟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转型后,原个体工商户若有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本人(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承担。
承诺人:
年 月 日
注:个人经营的由本人签名,家庭经营的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名
附件5
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注册号: ,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于 年 月 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 ,(企业名称)注册号: ,企业业类型为 ¨ 有限责任公司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企业登记部门盖章)
注:该证明仅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办理有关手续使用,不作为企业经营凭证。
附件6
大连市“个转企”扶持政策措施
一、税费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三)“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四)“个转企”后,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名称变更登记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金融扶持措施
(一)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三)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四)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辽宁省“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辽转企升规办发〔2021〕1号
关于启用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动落实提升“个转企”质量的制度,更好发挥“个转企”培育库的作用,按照《辽宁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8〕147号)“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要求,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转企升规发〔2021〕1号)“加强对建立培育库的信息平台支撑”部署,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了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于1月20日部署上线运行。
请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好本部门责任机构和县(市)、区局业务条线,认真学习《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架构功能说明》《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熟练掌握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操作方法,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应用好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推动高质量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同步做好培育责任部门标注工作,推动压实各职能部门职责,实现“个转企”培育目标信息化管理,为落实《全省“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大‘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推进力度”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应用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
联系人:付新武(18309888379)
附件:1.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架构功能说明
2.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辽宁省“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
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架构功能说明
一、系统架构
依托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在“导航菜单”“综合管理”模块下,设置“个转企”栏目,具体分“个转企查询”“个转企培育库”“入库统计”“责任部门个转企统计”等子栏目。
二、用户管理
对目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下列用户配置“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权限:各市局中介监管机构(沈抚示范区局相关人员),各县(市)、区局中介监管机构、登记机构、监管机构,基层市场监管所。(注:各地如有其他需要,另行配置)
三、主要功能
(一)“个转企”查询功能
提供按时间(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企业成立日期)、登记机关、企业状态(存续、注销等)、类型(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合查询“个转企”数量及具体登记信息。
(二)“个转企培育库”管理功能
1.“个转企”培育对象参考名录查询及入库功能
提供按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等),根据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两个具体名录。(注:在每年12月生成、更新,具体包括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名称或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者姓名及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从业人数、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信息)各地可通过此功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其中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本年度“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管理。
2.“个转企”培育库建立
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本年度“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提供新增、移除,以及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相互换转等功能。(注:可动态管理)
注:在每年12月1日,对“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尚未“个转企”的,以及未注销的,自动转到下一年度“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
3. “个转企”培育目标管理
对应每户入库个体工商户,设定“培育责任部门”,各地可可通过此功能,结合本地区实际, 按照“市场监管、税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其他”加以标注。(注:选择标注为“其他”的,需要文字输入具体部门;可动态管理)
4.“个转企”培育库查询
提供“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已转企名录查询。
(三)“个转企”培育库统计功能
1.入库统计
提供按时间、按单位“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入库个体工商户数量统计、“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已“个转企”数量统计。(注:可导出)
2.责任部门统计
提供按时间、按单位“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各责任部门培育目标任务数量;“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已“个转企”中,各责任部门“个转企”数量。(注:可导出)
附件2
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
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计需求,依托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开发全省“个转企”业务信息系统。
1.1. 个转企主要功能
个转企模块在“导航菜单”->“综合管理”->“个转企”位置,菜单如下图所示:
图1-1个转企菜单
1.2. 个转企查询
在现有功能基础上,增加有效“个转企”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数量查询功能。
图1-2 个转企查询
1.3. 个转企培育库
(一)培育对象参考名录库
以市为单位,按照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等),根据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两个名录。(登记机关、所属行业、名称或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者姓名及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从业人数、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等)。
打开“个转企培育库”界面,培育库类别选择“培育对象参考名录”,点击“查询”按钮,列表中显示培育对象参考名录库详情。可以根据“统计时间”,“是否已转企”,“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入库类型”等条件进行筛选。
图1-3培育对象参考名录查询
查询结果中“培育对象名录库”的信息,可以转入到“实施转企培育库”和“引导转企培育库”。
选择想要转为引导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引导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引导库。如下图所示:
图1-4转为引导库
选择想要转为实施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实施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实施库。如下图所示:
图1-5 转为实施库
选择想要删除的信息(可多选),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删除。
(二)培育库
1.按县区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
打开“个转企培育库”页面,点击“新增”按钮,录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选择“实施转企培育库”或“引导转企培育库”,再点击“保存”,即完成建库。如下图所示:
图1-6新增培育库对象
培育库类别选择“实施转企培育库”或者“引导转企培育库”,点击“查询”按钮,列表中显示培育库详情。可以根据“统计时间”,“是否已转企”,“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培育责任部门”等条件进行筛选。
在查询的培育库类型为“实施转企培育库”时,选择想要转为引导转企培育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引导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引导转企培育库。如下图所示:
图1-7转为引导库
在查询的培育库类型为“引导转企培育库”时,选择想要转为实施转企培育库的信息(可多选),点击“转为实施库”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转入实施转企培育库。如下图所示:
图1-8转为实施库
选择一条或者多条培育库信息,点击“修改培育部门”按钮,可以对“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实行目标管理。如下图所示:
图1-9修改培育部门
当“培育责任部门”选为“其他”时,需要填写其他培育责任部门名称。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操作。如下图所示:
图1-10填写其他培育责任部门
选择想要删除的信息(可多选),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当前选择信息删除。
录入筛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后,如果想导出当前结果,可点击底部菜单“全部导出”按钮导出结果Excel。
1.4. 入库统计
通过“区划”,“统计时间自”,“统计时间至”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可统计出当前所选时间段全省/各市/区县“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入库数量,“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已“个转企”的数量。
图1-11入库统计
点击“查询”按钮后,如果想导出当前结果,可点击底部菜单“全部导出”按钮导出结果Excel。
1.5. 责任部门个转企统计
通过“区划”,“统计时间自”,“统计时间至”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统计当前所选时间段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中已“个转企”数量中,各责任部门“个转企”数量。
图1-12责任部门个转企统计
点击“查询”按钮后,如果想导出当前结果,可点击底部菜单“全部导出”按钮导出结果Exc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