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引导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联合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并明确负责处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工作机构的办公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认定。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条规定基础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36万元。
《办法》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领取奖金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近日,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引导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联合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核查、督办、移送、反馈、奖励等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领域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相关制度,并明确负责处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工作机构的办公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认定。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条规定基础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36万元。
《办法》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人领取奖金手续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