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发展大型跨境电商载体: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经营者建设各类线下综合园区、特色基地、交易中心(以下统称“园区”)。符合要求的企业开业当年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或经营者扶持资金200万元;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增量达到10%(含)以上的给予扶持(对增量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依次给予不超过50万、100万、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年度各档次扶持资金不可兼得)。
二、展示展销中心类: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经营者建设大型、专业化跨境电商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每个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达到10%(含)以上增量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从我市直接进口上岸的保税零售进口(1210)主体(供货主体)、2C类跨境商品经营主体(供货主体):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单补贴4元,每个主体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四、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上线转型的传统生产、外贸企业: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年按出口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扶持,上限为50万元。对通过国际邮件快件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其交易额按国际物流费用的5倍核定,交易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享受同等待遇。
五、大型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年按出口交易额的0.5%给予扶持,上限为500万元。
六、鼓励参加行业展会: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不高于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文件 | 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制定部门 |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
政策类别 | 扶持专项资金 |
申报主体 | 在大连开展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主题或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分支机构。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主管部门初审 |
申报时间 | 年末 |
政策解读人员 | 车恩德 |
联系电话 | 0411-84792209 |
一、鼓励发展大型跨境电商载体: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经营者建设各类线下综合园区、特色基地、交易中心(以下统称“园区”)。符合要求的企业开业当年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或经营者扶持资金200万元;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增量达到10%(含)以上的给予扶持(对增量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依次给予不超过50万、100万、150万元的扶持资金,年度各档次扶持资金不可兼得)。
二、展示展销中心类:各区市县、先导区和经营者建设大型、专业化跨境电商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每个展示展销中心(国家馆)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对后续两个年度内业绩达到10%(含)以上增量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从我市直接进口上岸的保税零售进口(1210)主体(供货主体)、2C类跨境商品经营主体(供货主体):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单补贴4元,每个主体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四、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上线转型的传统生产、外贸企业: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年按出口交易额的1%给予资金扶持,上限为50万元。对通过国际邮件快件从事跨境业务的企业,其交易额按国际物流费用的5倍核定,交易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享受同等待遇。
五、大型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符合要求的企业每年按出口交易额的0.5%给予扶持,上限为500万元。
六、鼓励参加行业展会: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不高于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政策文件 | 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跨境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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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
政策类别 | 扶持专项资金 |
申报主体 | 在大连开展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主题或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分支机构。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主管部门初审 |
申报时间 | 年末 |
政策解读人员 | 车恩德 |
联系电话 | 0411-84792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