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住宅房地产除外,属于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下同),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外资包括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由市工信局每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提出。
现代服务业主要领域包括:信息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教育培训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养老服务、旅游休闲、产业地产等。
(二)营业收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三)高管人员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0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常驻大连,企业应当于收到高管人员奖励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企业高管个人账户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
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大连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20%。如根据新增经济贡献量核算出的企业实际应得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总额低于所属档位标准,则按所属档位对应的奖励金额为依据计算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分配比例,对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按比例缩减。新增经济贡献量以企业当年所属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总和同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为依据。纳入统计的税收以企业实际缴纳且该税收可对我市产生经济贡献为原则,企业免抵退税、税收返还、罚款及滞纳金不纳入统计范围。
(四)增资扩建奖励。对增资的外商投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根据本条第一款中新设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奖励标准给予相
应奖励。实缴增资包括现金、利润再投资、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对外资制造业企业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平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政策文件 | 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20】55号) |
---|---|
制定部门 | 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局、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 |
政策类别 | 支持外商企业投资 |
申报主体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级初审 |
申报时间 | 阶段性 |
政策解读人员 | 王鹤 |
联系电话 | 0411-84793619 |
(一)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住宅房地产除外,属于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下同),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900万元、12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外资包括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产业领域由市工信局每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提出。
现代服务业主要领域包括:信息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现代物流、现代商贸、教育培训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体育服务、养老服务、旅游休闲、产业地产等。
(二)营业收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三)高管人员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3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共计80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常驻大连,企业应当于收到高管人员奖励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企业高管个人账户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
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大连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20%。如根据新增经济贡献量核算出的企业实际应得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总额低于所属档位标准,则按所属档位对应的奖励金额为依据计算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分配比例,对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按比例缩减。新增经济贡献量以企业当年所属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总和同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为依据。纳入统计的税收以企业实际缴纳且该税收可对我市产生经济贡献为原则,企业免抵退税、税收返还、罚款及滞纳金不纳入统计范围。
(四)增资扩建奖励。对增资的外商投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根据本条第一款中新设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奖励标准给予相
应奖励。实缴增资包括现金、利润再投资、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对外资制造业企业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平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政策文件 | 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商务发【202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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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局、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 |
政策类别 | 支持外商企业投资 |
申报主体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级初审 |
申报时间 | 阶段性 |
政策解读人员 | 王鹤 |
联系电话 | 0411-84793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