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部落户奖励。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地区总部,且现有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的奖励。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型机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200万(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外资应为现金出资。
(二)办公用房补贴。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地区总部,且现有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缴纳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地区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营业收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四)高管人员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60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常驻大连,企业应当于收到高管人员奖励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企业高管个人账户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对总部的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合计不超过该总部对大连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如根据新增经济贡献量核算出的总部实际应得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总额低于所属档位标准,则按所属档位对应的奖励金额为依据计算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分配比例,对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按比例缩减。新增经济贡献量以总部企业当年所属期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总和同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为依据。纳入统计的税收以企业实际缴纳且该税收可对我市产生经济贡献为原则,企业免抵退税、税收返还、罚款及滞纳金不纳入统计范围。
(五)提升能级奖励。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对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大连工作的,该总部可获得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如涉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冶的原则予以支持。
政策文件 | 关于修订印发 《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大商务发【2020】5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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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局联合印发 |
政策类别 | 支持外商企业投资 |
申报主体 | 适用于工商注册地、 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 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大连、 在我市缴纳税款、 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级初审 |
申报时间 | 阶段性 |
政策解读人员 | 王鹤 |
联系电话 | 0411-84793619 |
(一)总部落户奖励。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地区总部,且现有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0万(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含)至1亿美元、1亿(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8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的奖励。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型机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累计实缴注册外资200万(含)美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外资应为现金出资。
(二)办公用房补贴。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地区总部,且现有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缴纳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地区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2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营业收入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励。
(四)高管人员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当年营业收入1亿(含)至5亿元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5亿(含)至10亿元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0万元的奖励;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该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60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常驻大连,企业应当于收到高管人员奖励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发放至企业高管个人账户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应证明。对总部的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合计不超过该总部对大连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如根据新增经济贡献量核算出的总部实际应得营业收入奖励和高管人员奖励总额低于所属档位标准,则按所属档位对应的奖励金额为依据计算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分配比例,对营收奖励和高管奖励按比例缩减。新增经济贡献量以总部企业当年所属期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总和同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为依据。纳入统计的税收以企业实际缴纳且该税收可对我市产生经济贡献为原则,企业免抵退税、税收返还、罚款及滞纳金不纳入统计范围。
(五)提升能级奖励。自《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对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大连工作的,该总部可获得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如涉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冶的原则予以支持。
政策文件 | 关于修订印发 《大连市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大商务发【2020】5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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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部门 | 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局联合印发 |
政策类别 | 支持外商企业投资 |
申报主体 | 适用于工商注册地、 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大连市范围内,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 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大连、 在我市缴纳税款、 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外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
区级具体实施部门 | 投资促进局 |
办理深度 | 区级初审 |
申报时间 | 阶段性 |
政策解读人员 | 王鹤 |
联系电话 | 0411-84793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