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行政执法单位: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现就行政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经过批准的本机关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本机关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如需依法调整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及时报送区政法办批准备案。区政法办将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合理选择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法,实施“服务型”执法检查。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中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查结果要在网站公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等工作机制。
四、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实行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规范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政法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六、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2026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管理工作,将本通知所涉检查计划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任务。
附件:
大连高新区2026年度区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pdf
大连高新区政法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
各行政执法单位: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现就行政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经过批准的本机关2026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本机关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如需依法调整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及时报送区政法办批准备案。区政法办将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合理选择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法,实施“服务型”执法检查。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中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查结果要在网站公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等工作机制。
四、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实行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规范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政法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六、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2026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管理工作,将本通知所涉检查计划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任务。
附件:
大连高新区2026年度区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pdf
大连高新区政法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