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现印发《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1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7月1日);
(12)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3) 《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14)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5)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6)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
(1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
(1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
(19)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
(20)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
(21)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13〕53号,2013年7月18日);
(22)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
(23)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2020年5月1日);
(24)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6月1日);
(25)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3)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4)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2018年1月)。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2013年8月2日);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3)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年12月6日);
(4)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年5月27日 );
(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6);
(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7)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 1190-2013)。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3)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 《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高新区陆域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
辐射污染事件、 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自身预案执行,并与本预案进行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包括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2)由于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公路车辆运输风险物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辖区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充分整合各部门应急组织队伍、物资、资源,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医院、加油站等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企业预案中区域(Ⅰ级)对应本预案中的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因此企业发生区域级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由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发生车间级及厂区级事件时启动企业预案,不启动本预案,企业仅需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
在后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中,应将本预案作为编制依据;企业应及时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信息等)上报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一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企业各应急队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企业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并纳入高新区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企业应急结束后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
上级预案主要为《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本预案事件分级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
若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由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启动大连市预案,由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环境事件,启动辽宁省预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高新区及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
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高新区社管、住建、应急、教育卫生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如自然灾害类(地震、台风、洪水、森林火灾、暴风雪等)、事故灾难类(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海上搜救、海上污染应急处置、交通事故等)、公共卫生类(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类(反恐、网络信息安全、政府性债务风险)等方面应急预案,同属于《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属环境专项),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
2.1 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
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教育文体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与应对的日常管理。
工作机构为各应急救援小组,包括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由管委会各下属单位牵头组成。
结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图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组成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1)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风险区域预防、预警体系建设;
(2)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对初步认定为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时,负责第一时间向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汇报,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完成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7)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
(1)组织编制、修订《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形成预警、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交环境应急指挥部;
(3)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传达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命令,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4)组织检查应急处置落实情况,具体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
(5)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开展全区风险源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
(7)向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园区应急指挥部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由各单位牵头组成,其组成和职责见表2-1。
工作机构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职责 |
污染控制组 |
生态环境分局 |
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教育文体卫生局、社会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消防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公安分局、武装部、事发地街道办等 |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组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 |
医疗 救治组 |
教育文体卫生局 |
生态环境分局、公安交警大队、社会管理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等 |
(1)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禁止和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应急监测组 |
生态环境分局 |
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第三方监测机构等 |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宣传报道组 |
党建服务中心 |
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 |
(1)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2)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4)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应急保障组 |
应急管理局 |
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社会管理局、公安分局、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
(1)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 (2)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
治安维护组 |
公安分局 |
公安交警大队、社会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
事件调查组 |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
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社会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公安交警大队、国土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
专家咨询组 |
生态环境分局 |
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环境应急专家库,其他相关应急专家,包括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 |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 |
党建服务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订、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24小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接警;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助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将突发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事故时统一调度;负责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时,及时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经济发展局: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本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开展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供电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
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做好事故核心区群众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做好抢险物资、装备储备调运和指挥工作。
社会管理局:发现河流等地表水体因突发事件受到污染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水体污染情况的信息;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对需政府救助的灾民进行临时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损害评估工作;负责园区交通运输系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重要物资运输指挥协调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备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参与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海上监测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协助清除海上污染物三项工作任务暂归社会管理局,相关任务转至市自然资源局后,因园区无涉海涉林相关职能部门,届时由社会管理局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和维护;负责供热、燃气管道和设施引发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教育文体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监测数据,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负责园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负责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危害现场实施洗消;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制;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时,及时通知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当本地区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要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包括污染区域内群众的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负责做好现场抢救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区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地区力量给予配合支持;完成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英歌石和龙头区域的上述相关事项由英歌石科学城管理办公室协助属地单位负责。
环境风险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均应建立A、B角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应当有多个后备人员。
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行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当总指挥、副总指挥均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履行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其他应急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其职务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建立人员更新制度。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专家库由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动态管理。
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的应急力量等,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可依靠相应第三方救援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部分抢险救援工作。
为有效整合辖区内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辖区内应急联动制度。联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辖区内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高新区管委会应与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旅顺口区人民政府等在日常中应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界污染事件,建立有效的区联动机制。
(1)定期联席会商。请市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主导并协调督促涉及跨界的区政府建立跨界联席会商机制、跨界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机制,并商讨跨界污染防治工作。
(2)信息互通共享。与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
(3)联合处置。当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污染事件,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3.1 预防
(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负责排查和治理本单位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2)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园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刻向园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汇报。
(3)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工作,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园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Ⅳ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黄色(Ⅲ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橙色(Ⅱ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红色(Ⅰ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通过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环境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判研,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①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②调派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
③必要时,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或拨打12345、110、119,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公安交警大队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分局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分局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分局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2)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通报。
(1)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非环境污染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2)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园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立即报告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园区管委会应按规定时限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到达现场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主要包括: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园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5)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区人民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9)必须服从省、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园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的建议,由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园区管委会立即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报请管委会请求大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配合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区政府。各应急机构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及时主动向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采取以下措施,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不明时,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企业,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园区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开展应急监测与污染预测。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4)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6)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公众报告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7)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8)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辖区内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详见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类型,联系及调配区内外应急物资,联系环境应急支持单位。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质储备、配送工作。
高新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为主导,依托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应急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时处理突发重大污染事故,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务。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
全面建立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专业应急物资以高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物储备为主,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为辅。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政府应急征用措施。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区党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党建服务中心,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9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时机;
(2)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1)通知各部门以及附近居民点,危险事故已经得到解除。
(2)对现场中暴露的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3)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故,事故责任主体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由事故责任主体依据突发环境事故等级分别向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做详细报告。
5.1 调查与评估
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机构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弄清污染状况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故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报上级部门。损害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物扩散范围、污染程度,残留污染物量;
(2)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群、动植物,受到影响的后果、危害;
(3)残留污染物的清除方法;
(4)事故后期环境恢复措施及进行相关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辽宁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恢复重建
现场恢复是指通过适宜的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将被污染的土壤、水体、植被、设备等污染承载体的污染物去除,达到环境本底值要求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现场恢复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彻底的清除现场设施、土壤、水体内残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产生二次污染。
(1)对现场泄漏装置、容器中残余物质进行安全处置,可以再次使用的装置、容器,要清洗干净后放置好备用;不可以再次使用的,亦要严格清洗消毒后,定点放置,避免污染环境或造成安全隐患。
(2)废弃物处理,现场应急处理以及恢复时产生的废水、废物等要严格按照生产废水、固废的处理方法和原则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加强园区应急队伍建设,由相关职责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业务熟练的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至少每年一次。
园区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常年处于良好状态。
6.2 应急物资保障
加强对辖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园区各相关单位应当针对本区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园区管委会应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讯。当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
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呈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园区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园区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同时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事发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指挥部定期对本系统的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园区环境应急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预案发布后需及时更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及联络方式。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大连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高管发〔2016〕111号)同时废止。
应急组织机构 |
职务或姓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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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 |
总指挥 |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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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指挥 |
应急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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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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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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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体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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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 |
应急管理局 |
局长 蔡锐 |
主要责任人 |
副局长 姜晶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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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局 |
局长 王育新 |
主要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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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毛新阳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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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副局长 韩宗君 |
主要责任人 |
|
高鑫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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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局 |
副局长 丛明 |
主要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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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程刚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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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
局长 王政安 |
主要责任人 |
|
副局长 姜淳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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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体卫生局 |
马海波 |
主要责任人 |
|
袁俊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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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局 |
副局长 钟利锋 |
主要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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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辉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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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分局 |
副局长 周守毅 |
主要责任人 |
|
联系人 杨清文 |
替补责任人 |
||
公安消防大队 |
大队长 郭岩 |
主要责任人 |
|
教导员 刘兰发 |
替补责任人 |
||
武装部 |
部长 杨洪刚 |
主要责任人 |
|
科长 张利鹏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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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服务中心 |
姜啸琴 |
主要责任人 |
|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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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大队 |
张春雨 |
主要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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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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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水街道 |
张占杰 |
主要责任人 |
|
范加隆 |
替补责任人 |
||
龙王塘街道 |
朱英庆 |
主要责任人 |
|
刘欢 |
替补责任人 |
||
七贤岭街道 |
陈霖 |
主要责任人 |
|
陈信斌 |
替补责任人 |
||
英歌石科学城管理办公室 |
安克强 |
主要责任人 |
|
朱翔飞 |
替补责任人 |
||
生态环境分局 |
李春胜 |
主要责任人 |
|
郑嘉力 |
替补责任人 |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
××××年第×起事件
×月×日×时×分 签发人:×××
大连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事件的情况报告
(初报)
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原因为××××××,目前,××××。接到××××事故报告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派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基本情况
(1)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发展的基本过程
(3)主要污染物和数量
(4)监测数据
(5)人员受危害及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2、已采取的措施
(1)环境救援处置措施等情况
(2)事件发展趋势
3、下一步工作
附件:1.环境监测报告
2.敏感点地理位置分布示意图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CO、石油类、SS。 (2)风险单元:加油岛、卸油区、地埋油罐 (3)风险特征:①加油站储存汽油、柴油如果发生泄漏遇明火达到燃点,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②燃烧气体对人有害,引起周围大气环境质量下降;③消防废水含油污,流程厂区外,污染周边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 (4)污染物流失途径:燃烧气体直接进入环境空气中,消防废水经市政泄洪自由河进入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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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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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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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基本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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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应急保障组调用应急物资:吸油毡、防护服、手套、防护鞋、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沙袋、快速膨胀袋、一氧化碳分析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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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若发生火灾爆炸,先采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进行初期灭火;消防大队外派消防车辆赶往现场扑救。 (2)对进入河道的消防废水,切断下游的拦坝,防止进入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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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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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紧急疏散组设置警戒线,疏散火灾发生区人群,向逆风方向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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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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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处置方法 |
含油吸油毡、砂土、收集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汽油、柴油 (2)风险单元:油罐车 (3)风险特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罐车破损将导致油品泄漏 (4)污染物流失途径:油品在地表扩散。部分挥发性气体从液池中挥发,进入环境空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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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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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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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基本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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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应急保障组调用应急物资: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应急空桶、防护服、手套、防护鞋、铁锹、吸油毡、沙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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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若罐车持续泄漏,采用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进行堵漏,若难以防止泄漏,则采用应急空桶转移残存油品,抢险人员需穿着防护服、手套、防护鞋; (2)对破损罐车进行安全移置; (3)事故点周围采用沙土、沙袋、快速膨胀袋等修筑围堰,减少油品扩散; (4)泄漏液池表面进行覆盖,减少挥发量; (5)对雨水排放口、周边涉海等方向采用沙袋封堵,避免污染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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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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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紧急疏散组设置警戒线,疏散事故发生地人群,向逆风方向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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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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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处置 |
收集废油、沾染油品的沙袋、吸油毡、受污染土壤等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液氨 (2)风险单元:液氨罐 (3)风险特征:液氨罐破损将导致液氨泄漏 (4)污染物流失途径:液氨在地表扩散。部分氨气从液池中挥发,进入环境空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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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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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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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基本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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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应急保障组调用应急物资: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应急空桶、防护服、手套、防护鞋、铁锹、人员、沙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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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如为阀门关闭不严,关阀,如管线滴漏,管线两端阀门掐断,如为储罐罐体渗漏,将罐内剩余液体导入另一储罐中; (2)设备抢险应急组应急人员应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或防毒面具,穿防酸碱工作服,带胶皮手套进行抢险作业,迅速找出泄漏点,并采取相应堵漏措施堵漏; (3)如罐体泄漏,还应迅速开启喷淋装置,用水进行吸收,防止氨气挥发进入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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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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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紧急疏散组设置警戒线,疏散事故发生地500m范围内人群,向逆风方向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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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未处理废水。 (2)风险单元:污水处理厂 (3)风险特征:①设备突发故障或停电等,污水处理设施长时间停运,未处理高浓度废水进入海域; (4)污染物流失途径:废水进入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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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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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管委会和海事部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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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企业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事故原因、污染物种类、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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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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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先期由调节池等预处理设施截留未处理废水。 (2)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企业进水阀门,同时排水管理机构临时调配污水去其他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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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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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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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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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处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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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现印发《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1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7月1日);
(12)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3) 《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14)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5)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6)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
(1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年3月1日);
(1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
(19)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
(20)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
(21) 《辽宁省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辽环发〔2013〕53号,2013年7月18日);
(22)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
(23)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2020年5月1日);
(24)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6月1日);
(25)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4日)。
(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3)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4)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2018年1月)。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2013年8月2日);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3)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年12月6日);
(4)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年5月27日 );
(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6);
(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7)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 1190-2013)。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
(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3)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 《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高新区陆域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适用于本预案。
辐射污染事件、 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企业自身预案执行,并与本预案进行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包括以下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2)由于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公路车辆运输风险物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辖区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事发地和受事件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及时上报情况。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充分整合各部门应急组织队伍、物资、资源,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医院、加油站等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企业预案中区域(Ⅰ级)对应本预案中的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因此企业发生区域级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由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企业发生车间级及厂区级事件时启动企业预案,不启动本预案,企业仅需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
在后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中,应将本预案作为编制依据;企业应及时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信息等)上报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一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企业各应急队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企业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并纳入高新区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企业应急结束后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
上级预案主要为《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本预案事件分级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
若发生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由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将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汇报;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启动大连市预案,由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高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环境事件,启动辽宁省预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高新区及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听从其指挥及安排。
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高新区社管、住建、应急、教育卫生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如自然灾害类(地震、台风、洪水、森林火灾、暴风雪等)、事故灾难类(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海上搜救、海上污染应急处置、交通事故等)、公共卫生类(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类(反恐、网络信息安全、政府性债务风险)等方面应急预案,同属于《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属环境专项),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大连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
2.1 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
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教育文体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与应对的日常管理。
工作机构为各应急救援小组,包括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由管委会各下属单位牵头组成。
结构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图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组成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1)组织开展重点环境风险区域预防、预警体系建设;
(2)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对初步认定为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时,负责第一时间向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汇报,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完成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7)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
(1)组织编制、修订《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形成预警、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交环境应急指挥部;
(3)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传达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命令,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4)组织检查应急处置落实情况,具体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总结;
(5)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开展全区风险源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
(7)向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生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园区应急指挥部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等,由各单位牵头组成,其组成和职责见表2-1。
工作机构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职责 |
污染控制组 |
生态环境分局 |
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教育文体卫生局、社会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消防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公安分局、武装部、事发地街道办等 |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骨干力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组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疏散、转移受影响群众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受污染的环境和人员、动植物等进行洗消和无害化处理,清理事故现场。 |
医疗 救治组 |
教育文体卫生局 |
生态环境分局、公安交警大队、社会管理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等 |
(1)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禁止和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应急监测组 |
生态环境分局 |
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第三方监测机构等 |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宣传报道组 |
党建服务中心 |
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 |
(1)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2)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4)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应急保障组 |
应急管理局 |
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社会管理局、公安分局、公安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
(1)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 (2)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
治安维护组 |
公安分局 |
公安交警大队、社会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清理现场中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
事件调查组 |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
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社会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公安交警大队、国土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 |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
专家咨询组 |
生态环境分局 |
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环境应急专家库,其他相关应急专家,包括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方面专家 |
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 |
党建服务中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订、完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24小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接警;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助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将突发环境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事故时统一调度;负责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时,及时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经济发展局: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本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开展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供电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
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做好事故核心区群众疏散、撤离等工作;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国有企业做好抢险物资、装备储备调运和指挥工作。
社会管理局:发现河流等地表水体因突发事件受到污染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水体污染情况的信息;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对需政府救助的灾民进行临时生活救助;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造成破坏的损害评估工作;负责园区交通运输系统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重要物资运输指挥协调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备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评估工作;参与陆源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海上监测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协助清除海上污染物三项工作任务暂归社会管理局,相关任务转至市自然资源局后,因园区无涉海涉林相关职能部门,届时由社会管理局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和维护;负责供热、燃气管道和设施引发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教育文体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监测数据,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负责园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负责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危害现场实施洗消;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交通管制;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件时,及时通知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当本地区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要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包括污染区域内群众的隔离、转移、安置和救济等;负责做好现场抢救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区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地区力量给予配合支持;完成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英歌石和龙头区域的上述相关事项由英歌石科学城管理办公室协助属地单位负责。
环境风险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均应建立A、B角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应当有多个后备人员。
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行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当总指挥、副总指挥均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履行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其他应急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其职务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建立人员更新制度。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专家库由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进行动态管理。
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的应急力量等,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可依靠相应第三方救援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部分抢险救援工作。
为有效整合辖区内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辖区内应急联动制度。联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辖区内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高新区管委会应与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旅顺口区人民政府等在日常中应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界污染事件,建立有效的区联动机制。
(1)定期联席会商。请市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主导并协调督促涉及跨界的区政府建立跨界联席会商机制、跨界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机制,并商讨跨界污染防治工作。
(2)信息互通共享。与沙河口区人民政府、甘井子区人民政府、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
(3)联合处置。当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污染事件,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3.1 预防
(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企业负责排查和治理本单位环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2)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园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刻向园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汇报。
(3)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工作,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园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Ⅳ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黄色(Ⅲ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橙色(Ⅱ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红色(Ⅰ级)预警:预计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通过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环境应急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判研,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①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②调派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
③必要时,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或拨打12345、110、119,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接警单位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者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公安交警大队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引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将情况立即报告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分局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4小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分局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分局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2)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通报。
(1)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应对非环境污染类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2)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园区管委会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尚未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立即报告市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园区管委会应按规定时限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同时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到达现场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主要包括: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园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5)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7)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区人民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9)必须服从省、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园区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的建议,由管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报请园区管委会立即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报请管委会请求大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7)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配合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通报事发地相邻区政府。各应急机构接到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及时主动向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采取以下措施,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不明时,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企业,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园区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开展应急监测与污染预测。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4)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6)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公众报告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7)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置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8)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辖区内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详见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类型,联系及调配区内外应急物资,联系环境应急支持单位。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质储备、配送工作。
高新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为主导,依托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应急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稳定为宗旨。通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及时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时处理突发重大污染事故,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务。
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统一调配,资源共享。
全面建立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专业应急物资以高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物储备为主,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为辅。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义务,配合政府应急征用措施。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计划、就近征用、便于调运、保证质量、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征用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被应急征用物资、场所毁损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毁损程度给付相应的补偿金;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的,按照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付相应的补偿金;征用物资、场所造成被征用单位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区党建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党建服务中心,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由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9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时机;
(2)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1)通知各部门以及附近居民点,危险事故已经得到解除。
(2)对现场中暴露的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3)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故,事故责任主体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由事故责任主体依据突发环境事故等级分别向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做详细报告。
5.1 调查与评估
组织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机构及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弄清污染状况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故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报上级部门。损害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物扩散范围、污染程度,残留污染物量;
(2)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群、动植物,受到影响的后果、危害;
(3)残留污染物的清除方法;
(4)事故后期环境恢复措施及进行相关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大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辽宁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生态修复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恢复重建
现场恢复是指通过适宜的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将被污染的土壤、水体、植被、设备等污染承载体的污染物去除,达到环境本底值要求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现场恢复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彻底的清除现场设施、土壤、水体内残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产生二次污染。
(1)对现场泄漏装置、容器中残余物质进行安全处置,可以再次使用的装置、容器,要清洗干净后放置好备用;不可以再次使用的,亦要严格清洗消毒后,定点放置,避免污染环境或造成安全隐患。
(2)废弃物处理,现场应急处理以及恢复时产生的废水、废物等要严格按照生产废水、固废的处理方法和原则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加强园区应急队伍建设,由相关职责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业务熟练的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至少每年一次。
园区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常年处于良好状态。
6.2 应急物资保障
加强对辖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园区各相关单位应当针对本区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园区管委会应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讯。当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
值班室人员及各小组负责人的电话保持24小时开机。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呈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园区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园区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同时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事发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指挥部定期对本系统的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园区环境应急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预案发布后需及时更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及联络方式。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大连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高管发〔2016〕111号)同时废止。
应急组织机构 |
职务或姓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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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指挥部 |
总指挥 |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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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指挥 |
应急管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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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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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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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体卫生局分管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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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 |
应急管理局 |
局长 蔡锐 |
主要责任人 |
副局长 姜晶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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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局 |
局长 王育新 |
主要责任人 |
|
副局长 毛新阳 |
替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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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副局长 韩宗君 |
主要责任人 |
|
高鑫 |
替补责任人 |
||
财政金融局 |
副局长 丛明 |
主要责任人 |
|
联系人 程刚 |
替补责任人 |
||
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
局长 王政安 |
主要责任人 |
|
副局长 姜淳 |
替补责任人 |
||
教育文体卫生局 |
马海波 |
主要责任人 |
|
袁俊 |
替补责任人 |
||
社会管理局 |
副局长 钟利锋 |
主要责任人 |
|
刘朝辉 |
替补责任人 |
||
国土分局 |
副局长 周守毅 |
主要责任人 |
|
联系人 杨清文 |
替补责任人 |
||
公安消防大队 |
大队长 郭岩 |
主要责任人 |
|
教导员 刘兰发 |
替补责任人 |
||
武装部 |
部长 杨洪刚 |
主要责任人 |
|
科长 张利鹏 |
替补责任人 |
||
党建服务中心 |
姜啸琴 |
主要责任人 |
|
|
替补责任人 |
||
公安交警大队 |
张春雨 |
主要责任人 |
|
|
替补责任人 |
||
凌水街道 |
张占杰 |
主要责任人 |
|
范加隆 |
替补责任人 |
||
龙王塘街道 |
朱英庆 |
主要责任人 |
|
刘欢 |
替补责任人 |
||
七贤岭街道 |
陈霖 |
主要责任人 |
|
陈信斌 |
替补责任人 |
||
英歌石科学城管理办公室 |
安克强 |
主要责任人 |
|
朱翔飞 |
替补责任人 |
||
生态环境分局 |
李春胜 |
主要责任人 |
|
郑嘉力 |
替补责任人 |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
××××年第×起事件
×月×日×时×分 签发人:×××
大连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事件的情况报告
(初报)
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原因为××××××,目前,××××。接到××××事故报告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派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基本情况
(1)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发展的基本过程
(3)主要污染物和数量
(4)监测数据
(5)人员受危害及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2、已采取的措施
(1)环境救援处置措施等情况
(2)事件发展趋势
3、下一步工作
附件:1.环境监测报告
2.敏感点地理位置分布示意图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CO、石油类、SS。 (2)风险单元:加油岛、卸油区、地埋油罐 (3)风险特征:①加油站储存汽油、柴油如果发生泄漏遇明火达到燃点,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②燃烧气体对人有害,引起周围大气环境质量下降;③消防废水含油污,流程厂区外,污染周边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等。 (4)污染物流失途径:燃烧气体直接进入环境空气中,消防废水经市政泄洪自由河进入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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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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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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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基本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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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应急保障组调用应急物资:吸油毡、防护服、手套、防护鞋、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沙袋、快速膨胀袋、一氧化碳分析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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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若发生火灾爆炸,先采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进行初期灭火;消防大队外派消防车辆赶往现场扑救。 (2)对进入河道的消防废水,切断下游的拦坝,防止进入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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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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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紧急疏散组设置警戒线,疏散火灾发生区人群,向逆风方向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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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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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处置方法 |
含油吸油毡、砂土、收集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汽油、柴油 (2)风险单元:油罐车 (3)风险特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罐车破损将导致油品泄漏 (4)污染物流失途径:油品在地表扩散。部分挥发性气体从液池中挥发,进入环境空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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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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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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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基本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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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应急保障组调用应急物资: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应急空桶、防护服、手套、防护鞋、铁锹、吸油毡、沙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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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若罐车持续泄漏,采用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进行堵漏,若难以防止泄漏,则采用应急空桶转移残存油品,抢险人员需穿着防护服、手套、防护鞋; (2)对破损罐车进行安全移置; (3)事故点周围采用沙土、沙袋、快速膨胀袋等修筑围堰,减少油品扩散; (4)泄漏液池表面进行覆盖,减少挥发量; (5)对雨水排放口、周边涉海等方向采用沙袋封堵,避免污染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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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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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紧急疏散组设置警戒线,疏散事故发生地人群,向逆风方向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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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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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处置 |
收集废油、沾染油品的沙袋、吸油毡、受污染土壤等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 |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液氨 (2)风险单元:液氨罐 (3)风险特征:液氨罐破损将导致液氨泄漏 (4)污染物流失途径:液氨在地表扩散。部分氨气从液池中挥发,进入环境空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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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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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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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基本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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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应急保障组调用应急物资: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应急空桶、防护服、手套、防护鞋、铁锹、人员、沙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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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如为阀门关闭不严,关阀,如管线滴漏,管线两端阀门掐断,如为储罐罐体渗漏,将罐内剩余液体导入另一储罐中; (2)设备抢险应急组应急人员应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或防毒面具,穿防酸碱工作服,带胶皮手套进行抢险作业,迅速找出泄漏点,并采取相应堵漏措施堵漏; (3)如罐体泄漏,还应迅速开启喷淋装置,用水进行吸收,防止氨气挥发进入大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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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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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紧急疏散组设置警戒线,疏散事故发生地500m范围内人群,向逆风方向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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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事故特征 |
(1)风险物质:未处理废水。 (2)风险单元:污水处理厂 (3)风险特征:①设备突发故障或停电等,污水处理设施长时间停运,未处理高浓度废水进入海域; (4)污染物流失途径:废水进入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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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等级 |
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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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警与响应程序 |
(1)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上报管委会和海事部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机构牵头单位赶往事故现场。 (3)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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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报告 |
报告内容:企业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事故原因、污染物种类、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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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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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处置组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先期由调节池等预处理设施截留未处理废水。 (2)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企业进水阀门,同时排水管理机构临时调配污水去其他污水处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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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监测 |
应急监测组启动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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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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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 |
若发生伤亡事件,由医疗救护组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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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处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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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