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主导产业、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使用资金为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管理,用于支持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评选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鼓励引进、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
(三)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五)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
(六)推进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
(七)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
(八)培训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九)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十)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相关的其它方面。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能够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检索、分析预警、运营转化、维权诉讼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且经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或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院所等。
第五条 企业及服务机构的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应在高新区;支持对象不存在信用异常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大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力度,发挥优秀服务机构示范带动作用。对在高新区注册时间满1年、且已通过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评选,分别给予10家优秀服务机构每家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高新区以外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新引进、培养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按每人10万元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新引进、培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985、211、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一流学科毕业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且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八条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接待审查员开展实践、实习活动,对提供实践基地的单位,每家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线下平台建设。对平台建设方所支付的装修费、办公设备费、网络租赁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条 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验收通过后给予建设方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高新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正式运行后给予建设方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提升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效应,开展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指南等专题研究。
第十三条 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组织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信息化建设,统一采购专利检索、数据分析等知识产权数据库账号。
第十五条 采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委托业务,包括第三方服务、项目评审验收、审计等。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采用先申请后拨付形式,由申报单位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按照资金拨付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接受单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拨付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主导产业、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使用资金为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管理,用于支持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评选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鼓励引进、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
(三)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五)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
(六)推进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
(七)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
(八)培训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九)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十)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相关的其它方面。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能够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检索、分析预警、运营转化、维权诉讼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且经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或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校院所等。
第五条 企业及服务机构的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应在高新区;支持对象不存在信用异常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大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服务力度,发挥优秀服务机构示范带动作用。对在高新区注册时间满1年、且已通过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评选,分别给予10家优秀服务机构每家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高新区以外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新引进、培养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按每人10万元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新引进、培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985、211、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一流学科毕业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且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八条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接待审查员开展实践、实习活动,对提供实践基地的单位,每家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线下平台建设。对平台建设方所支付的装修费、办公设备费、网络租赁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条 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验收通过后给予建设方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高新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正式运行后给予建设方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提升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效应,开展服务业发展规划、行动指南等专题研究。
第十三条 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组织针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信息化建设,统一采购专利检索、数据分析等知识产权数据库账号。
第十五条 采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委托业务,包括第三方服务、项目评审验收、审计等。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采用先申请后拨付形式,由申报单位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按照资金拨付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接受单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拨付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