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专项资金在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流程等环节予以明确,重要程序予以规范。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程序规范
第三条 开展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选工作
(一)申报主体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时间满1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相关内容;
2.已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3.有稳定的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
4.资信良好,不存在信用异常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三)申报材料
1.《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表》;
2.《大连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书》;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如全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申报月份前6个月(含)连续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雇佣合同,兼职人员提供劳务合同和近三月工资银行流水,职业资格、职称证书);
5.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业绩证明(业务合同和发票证明)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定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大连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创新局将资金拨付至获评机构,材料整理存档。
(五)机构管理
获得大连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称号的服务机构应当珍惜荣誉、诚信经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对于存在违法违纪经营行为或自愿放弃优秀机构称号的服务机构,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示;因存在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被取消优秀机构称号的单位,之后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条 奖励引进、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
(一)申报主体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
2.2019年6月以后,从高新区以外引进或培养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2019年6月以后,从高新区以外引进或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985、211、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一流学科毕业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且已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
3.引进、培养的高端人才应为该机构全职员工,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4.与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本地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报日在职;
5.已获大连市专利代理师奖励性资助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大连高新区引进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申请表》;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国家级人才提供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专利代理师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体现满足申报条件部分)、申报月份前6个月(含)连续社保缴纳证明,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体现满足申报条件部分)、申报月份前6个月(含)本地连续社保缴纳证明;
5.以上证书、合同等材料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原件,承担审核责任;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将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材料整理存档。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2019年6月后接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单位开展实践、实习活动。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奖励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实践、实习活动现场教学视频或照片、培训记录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材料整理存档。
第六条 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平台建设方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时间前完成建设并向科技创新局提交运营情况、产生费用等相关材料,由科技创新局组织审计、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试验区建设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时间前完成建设并向科技创新局提交工作报告,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后给予资金奖励。
第八条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奖励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项目建设方开展高新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提出正式运行申请经科技部同意后,科技创新局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工作。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科技创新局组织,针对高新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的知识产权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采购知识产权数据库账号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科技创新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数据库账号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业务相关费用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科技创新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及验收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示及异议处置
第十三条 公示及异议处置
各项申报通过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受理处置。
对公示异议能够处置完成的,根据处置意见履行后续程序;对公示异议无法及时处置完成的,在完成异议处置后再履行后续程序。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资助单位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获资助后不继续履行应尽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其他知识产权资助,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采取容缺受理,探索开展网上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大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0〕4号)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专项资金在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流程等环节予以明确,重要程序予以规范。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程序规范
第三条 开展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选工作
(一)申报主体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时间满1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相关内容;
2.已在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3.有稳定的专业服务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
4.资信良好,不存在信用异常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良好,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三)申报材料
1.《大连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备案表》;
2.《大连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书》;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如全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和申报月份前6个月(含)连续社保缴纳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雇佣合同,兼职人员提供劳务合同和近三月工资银行流水,职业资格、职称证书);
5.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业绩证明(业务合同和发票证明)复印件;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定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大连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创新局将资金拨付至获评机构,材料整理存档。
(五)机构管理
获得大连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称号的服务机构应当珍惜荣誉、诚信经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对于存在违法违纪经营行为或自愿放弃优秀机构称号的服务机构,取消其称号,并予以公示;因存在违法违纪经营行为被取消优秀机构称号的单位,之后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条 奖励引进、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
(一)申报主体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
2.2019年6月以后,从高新区以外引进或培养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2019年6月以后,从高新区以外引进或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985、211、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一流学科毕业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且已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
3.引进、培养的高端人才应为该机构全职员工,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4.与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本地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报日在职;
5.已获大连市专利代理师奖励性资助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大连高新区引进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申请表》;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国家级人才提供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专利代理师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体现满足申报条件部分)、申报月份前6个月(含)连续社保缴纳证明,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体现满足申报条件部分)、申报月份前6个月(含)本地连续社保缴纳证明;
5.以上证书、合同等材料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原件,承担审核责任;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将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材料整理存档。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2019年6月后接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单位开展实践、实习活动。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奖励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实践、实习活动现场教学视频或照片、培训记录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材料整理存档。
第六条 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平台建设方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时间前完成建设并向科技创新局提交运营情况、产生费用等相关材料,由科技创新局组织审计、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试验区建设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时间前完成建设并向科技创新局提交工作报告,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后给予资金奖励。
第八条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奖励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项目建设方开展高新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提出正式运行申请经科技部同意后,科技创新局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工作。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由科技创新局组织,针对高新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的知识产权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采购知识产权数据库账号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科技创新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数据库账号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业务相关费用
(一)实施主体
科技创新局
(二)工作流程
科技创新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及验收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示及异议处置
第十三条 公示及异议处置
各项申报通过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受理处置。
对公示异议能够处置完成的,根据处置意见履行后续程序;对公示异议无法及时处置完成的,在完成异议处置后再履行后续程序。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资助单位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获资助后不继续履行应尽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其他知识产权资助,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采取容缺受理,探索开展网上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