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102910003/2023-00008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2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3 | 发布机构: |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3-05-4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部门、单位:
《大连高新区促经济增长和助企纾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高新区管委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3日
大连高新区促经济增长和助企纾困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原则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大连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纳入大连高新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无违法行为。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元宇宙、车联网、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文化旅游、智能制造、智慧海洋和数字贸易“1+8”重点产业方向。
第二条 政策及实施细则中区级贡献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净入库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特殊约定除外)。
第二章 申报规程
第三条 促进重点企业增长。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2023年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2.工业企业以“工业总产值”、服务业企业以“营业收入”、零售企业以“销售额”做为核算指标;
3.企业营收规模分档,以2022年(1—12月)的营收(产值)做为分档依据,达到亿元以上;
4.服务业企业以“1—5月”和“1—11月”增速做为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增速指标。工业、零售企业以“1—6月”和“1—12月”增速做为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增速指标。
(二)扶持标准
1.2022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12%(含12%)的,奖励200万元;
2.2022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5亿(含)—10亿元,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15%(含15%)的,奖励200万元;
3.2022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1亿(含)—5亿元,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20%(含20%)的,奖励50万元;
4.本年度增长率较奖励标准实现倍增的,奖励额度翻倍执行。两倍奖励额度封顶。
(三)申报材料
1.《促进重点企业增长政策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鼓励引进重点产业企业。
(一)申报条件
1.本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当年完成2000万元(含)以上省外实际到位资金。
(二)扶持标准
1.本年度新招引的项目须满足《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政策实施办法》的“外埠企业”等相关要求,符合享受大连市财力下沉条件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地方贡献(含大连市财力下沉部分)的80%;
2.本年度新招引的项目不满足《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政策实施办法》的“外埠企业”等相关要求的,不享受大连市财力下沉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高新区地方贡献的80%。
(三)申报材料
1.《引进重点产业企业政策申请表》;
2.《项目投资协议》;
3.《本年度缴税证明》;
4.《大连市财力下沉企业名单及下沉资金明细》;
5.《银行进账单》等进资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促进企业“小升规”发展。
(一)申报条件
1.本年度首次实现升规入统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含新注册企业入库和规下升规上企业;
2.企业本年度升规入统结果以统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二)扶持标准
本年度首次实现升规入统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小升规”奖励政策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推进企业由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高新区内注册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在本年度内转变为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在本年度内实现升规入统;
3.企业本年度升规入统结果以统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转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服务业企业参照本年度营业收入3%比例,工业企业参照本年度工业总产值3%比例,其余行业类别企业参照本年度销售额(总产值)3%比例,奖励额度四舍五入取整数。上限不超过区级贡献的80%。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由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高新区,获评程序是通过高新区申报完成,本年度内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对于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资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企业在本年度迁入高新区。
3.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认定结果以“专精特新”企业证书或工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
(二)扶持标准
1.对于注册地在高新区、获评程序是通过高新区申报完成的企业,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于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2万元;新引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6万元。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标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标准。
(三)申报材料
1.《“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申请表》;
2.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交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资格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地与办公地点均在高新区。
(二)扶持标准
企业办理互联网专线(带固定IP)和国内国际数据电路业务,可享受中国移动公司政企合作伙伴价格政策。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受理部门。《政策》第三条至第八条分属高新区管委会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条款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 指标考核。按照企业指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的条款,待官方统计数据和考评结果确认后,由各主管部门完成企业指标考核评定,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通知。各主管部门可分批次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及受理人。
第十二条 审核公示。各主管部门进行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必要的现场审核等工作,确定符合政策奖励资格的企业。财政部门接到受理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完成管委会内部工作流程后,须将拟支持的企业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各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对无异议的企业进行资金拨付,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明确奖励资金用途,不得转移他处或挪作他用。企业应积极配合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政府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予以责任追究: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企业人员信息的行为;与各主管部门签署的扶持协议约定内容相悖的行为;违反已签署的承诺书内容的行为;不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监督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处理措施。出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者,可按以下措施处理:停止后续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企业本年度享受政策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稳经济增长贡献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本政策不影响企业享受高新区本年度其他的有效同类政策,但是奖励额度会纳入企业本年度扶持奖励总额度计算。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个人奖励通过企业申报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及其配套执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部门、单位:
《大连高新区促经济增长和助企纾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高新区管委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3日
大连高新区促经济增长和助企纾困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原则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均在大连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纳入大连高新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无违法行为。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元宇宙、车联网、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文化旅游、智能制造、智慧海洋和数字贸易“1+8”重点产业方向。
第二条 政策及实施细则中区级贡献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净入库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特殊约定除外)。
第二章 申报规程
第三条 促进重点企业增长。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2023年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2.工业企业以“工业总产值”、服务业企业以“营业收入”、零售企业以“销售额”做为核算指标;
3.企业营收规模分档,以2022年(1—12月)的营收(产值)做为分档依据,达到亿元以上;
4.服务业企业以“1—5月”和“1—11月”增速做为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增速指标。工业、零售企业以“1—6月”和“1—12月”增速做为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增速指标。
(二)扶持标准
1.2022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12%(含12%)的,奖励200万元;
2.2022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5亿(含)—10亿元,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15%(含15%)的,奖励200万元;
3.2022年营业收入(产值)达到1亿(含)—5亿元,且本年度增长率超过20%(含20%)的,奖励50万元;
4.本年度增长率较奖励标准实现倍增的,奖励额度翻倍执行。两倍奖励额度封顶。
(三)申报材料
1.《促进重点企业增长政策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鼓励引进重点产业企业。
(一)申报条件
1.本年度区级贡献达到100万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当年完成2000万元(含)以上省外实际到位资金。
(二)扶持标准
1.本年度新招引的项目须满足《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政策实施办法》的“外埠企业”等相关要求,符合享受大连市财力下沉条件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地方贡献(含大连市财力下沉部分)的80%;
2.本年度新招引的项目不满足《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政策实施办法》的“外埠企业”等相关要求的,不享受大连市财力下沉的,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高新区地方贡献的80%。
(三)申报材料
1.《引进重点产业企业政策申请表》;
2.《项目投资协议》;
3.《本年度缴税证明》;
4.《大连市财力下沉企业名单及下沉资金明细》;
5.《银行进账单》等进资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
7.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促进企业“小升规”发展。
(一)申报条件
1.本年度首次实现升规入统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含新注册企业入库和规下升规上企业;
2.企业本年度升规入统结果以统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二)扶持标准
本年度首次实现升规入统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小升规”奖励政策申请表》;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推进企业由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是高新区内注册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在本年度内转变为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在本年度内实现升规入统;
3.企业本年度升规入统结果以统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转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服务业企业参照本年度营业收入3%比例,工业企业参照本年度工业总产值3%比例,其余行业类别企业参照本年度销售额(总产值)3%比例,奖励额度四舍五入取整数。上限不超过区级贡献的80%。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由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高新区,获评程序是通过高新区申报完成,本年度内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对于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资格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企业在本年度迁入高新区。
3.专精特新企业资质认定结果以“专精特新”企业证书或工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
(二)扶持标准
1.对于注册地在高新区、获评程序是通过高新区申报完成的企业,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于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2万元;新引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36万元。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标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标准。
(三)申报材料
1.《“专精特新”企业奖励政策申请表》;
2.新引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交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资格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地与办公地点均在高新区。
(二)扶持标准
企业办理互联网专线(带固定IP)和国内国际数据电路业务,可享受中国移动公司政企合作伙伴价格政策。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受理部门。《政策》第三条至第八条分属高新区管委会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条款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 指标考核。按照企业指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的条款,待官方统计数据和考评结果确认后,由各主管部门完成企业指标考核评定,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第十一条 申报通知。各主管部门可分批次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受理部门及受理人。
第十二条 审核公示。各主管部门进行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必要的现场审核等工作,确定符合政策奖励资格的企业。财政部门接到受理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完成管委会内部工作流程后,须将拟支持的企业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各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对无异议的企业进行资金拨付,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政策扶持资金专账管理、明确奖励资金用途,不得转移他处或挪作他用。企业应积极配合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政府扶持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予以责任追究: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企业人员信息的行为;与各主管部门签署的扶持协议约定内容相悖的行为;违反已签署的承诺书内容的行为;不配合高新区管委会监督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处理措施。出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形者,可按以下措施处理:停止后续资金拨付,限期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企业本年度享受政策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稳经济增长贡献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本政策不影响企业享受高新区本年度其他的有效同类政策,但是奖励额度会纳入企业本年度扶持奖励总额度计算。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对个人奖励通过企业申报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及其配套执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