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1〕62号 | |
成文日期: | 2011-06-27 | 发布机构: |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1-06-27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独生父母补助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6月27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做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费发放规定
(一)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1997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期间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2003年4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
(二)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退休后未享受补助费,2007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按前款规定享受补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四)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其退休工资中已含有补助费,不在本次发放范围内。
二、补助费发放条件
享受补助费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户籍在本辖区;
(二)属于独生子女父母;
(三)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未享受过补助费。
三、补助费审核确认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起,社区(村)对当年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退休证;
6.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原配偶死亡的,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除以上证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2)属于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3)社区(村)、街道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7.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需提供该人员的死亡证明。
(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情况,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于前上报街道。
(三)街道对社区(村)上报的补助对象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再次在其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于4月30日前上报教育文体卫生局。
(四)教育文体卫生局对街道上报的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教育文体卫生局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立补助对象信息档案。
四、补助费资金的筹措渠道及发放方式
(一)每年补助费所需经费由教育文体卫生局审核测算,并列入区财政当年预算。
(二)财政局根据预算,将补助费拨付教育文体卫生局经费专户。
(三)资金发放方式,采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将补助费划入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四)补助对象个人存折由教育文体卫生局委托各街道发放,发放名单原件上报教育文体卫生局保存,街道、社区(村)各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五)符合条件的职工,前退休的,补助费一次性补发;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次年9月末一次性发放。
(六)符合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当年未登记的人员,于次年登记审核后补发。
每年3月1日起,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本人);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街道、社区(村)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
6.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原配偶死亡的,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3)社区(村)、街道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二)社区(村)初审
社区(村)核实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张榜公示10日(公示表见附件1)。填写《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审批表》(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社区(村)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核对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当年3月30日前一并上报到所在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再次在其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再次核对后,将所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四)园区文教卫生局确认,建档。
园区文教卫生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立补助费发放信息档案。
(五)对遗漏的人员,次年按以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确认、发放。
(六)在审核上报当年发放对象的同时,对下一年度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数据一并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五、补助费发放的保障措施
(一)教育文体卫生局按规定对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政策解释。
(二)财政金融局、纪检监察室、党群工作部、教育文体卫生局对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教育文体卫生局、各街道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费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发放条件,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六、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及《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口发〔2008〕8号)执行,并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独生父母补助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6月27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失业转社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做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费发放规定
(一)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1997年1月1日—2003年3月31日期间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1000元补助费;2003年4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补助费的,享受一次性2000元补助费。
(二)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退休后未享受补助费,2007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按前款规定享受补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职工,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四)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其退休工资中已含有补助费,不在本次发放范围内。
二、补助费发放条件
享受补助费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户籍在本辖区;
(二)属于独生子女父母;
(三)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199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未享受过补助费。
三、补助费审核确认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起,社区(村)对当年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退休证;
6.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原配偶死亡的,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除以上证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2)属于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3)社区(村)、街道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7.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需提供该人员的死亡证明。
(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情况,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于前上报街道。
(三)街道对社区(村)上报的补助对象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再次在其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于4月30日前上报教育文体卫生局。
(四)教育文体卫生局对街道上报的补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教育文体卫生局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立补助对象信息档案。
四、补助费资金的筹措渠道及发放方式
(一)每年补助费所需经费由教育文体卫生局审核测算,并列入区财政当年预算。
(二)财政局根据预算,将补助费拨付教育文体卫生局经费专户。
(三)资金发放方式,采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将补助费划入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四)补助对象个人存折由教育文体卫生局委托各街道发放,发放名单原件上报教育文体卫生局保存,街道、社区(村)各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五)符合条件的职工,前退休的,补助费一次性补发;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次年9月末一次性发放。
(六)符合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当年未登记的人员,于次年登记审核后补发。
每年3月1日起,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本人);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街道、社区(村)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
6.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原配偶死亡的,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3)社区(村)、街道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二)社区(村)初审
社区(村)核实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张榜公示10日(公示表见附件1)。填写《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审批表》(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社区(村)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核对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当年3月30日前一并上报到所在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再次在其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再次核对后,将所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四)园区文教卫生局确认,建档。
园区文教卫生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立补助费发放信息档案。
(五)对遗漏的人员,次年按以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确认、发放。
(六)在审核上报当年发放对象的同时,对下一年度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数据一并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五、补助费发放的保障措施
(一)教育文体卫生局按规定对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政策解释。
(二)财政金融局、纪检监察室、党群工作部、教育文体卫生局对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教育文体卫生局、各街道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费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发放条件,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六、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及《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口发〔2008〕8号)执行,并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