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0〕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0-05-23 | 发布机构: |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0-05-23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园区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23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根据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口发﹝2008﹞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支付途径
满足发放条件的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由园区财政按照发放标准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补助费。
二、发放标准
1.2003年3月31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一次性补发计划生育补助费1000元;
2.2003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年龄的,一次性补发计划生育补助费2000元;
3.2010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年龄,当年确认发放。
三、发放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发放计划生育补助费:
1.户籍在本辖区内;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从未就业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未领取过其它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四、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每年3月1日起,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本人);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街道、社区(村)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
6.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原配偶死亡的,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3)社区(村)、街道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二)社区(村)初审
社区(村)核实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张榜公示10日(公示表见附件1)。填写《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审批表》(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社区(村)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核对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当年3月30日前一并上报到所在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再次在其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再次核对后,将所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四)园区文教卫生局确认,建档。
园区文教卫生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立补助费发放信息档案。
(五)对遗漏的人员,次年按以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确认、发放。
(六)在审核上报当年发放对象的同时,对下一年度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数据一并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所需经费,每年由园区文教卫生局审核测算,并列入园区财政当年预算。
(二)园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将补助费拨付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处经费专户。
(三)园区文教卫生局将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拨付至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园区文教卫生局委托乡镇街道依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个人银行存折,发放名单原件上报园区文教卫生局保存,乡镇街道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六、保障措施
(一)园区文教卫生局将按规定对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政策解释。
(二)园区财政局、审计局、文教卫生局等对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园区文教卫生局、乡镇街道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发放条件和范围,对不符合发放条件已发放的资金,应及时追缴;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享受对象情况公示.doc
园区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的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23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根据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退休人员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人口发﹝2008﹞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支付途径
满足发放条件的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由园区财政按照发放标准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补助费。
二、发放标准
1.2003年3月31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一次性补发计划生育补助费1000元;
2.2003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年龄的,一次性补发计划生育补助费2000元;
3.2010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年龄,当年确认发放。
三、发放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发放计划生育补助费:
1.户籍在本辖区内;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从未就业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未领取过其它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
四、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每年3月1日起,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2.居民身份证(本人);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街道、社区(村)二级出具的从未就业证明
6.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原配偶死亡的,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
(2)再婚夫妻,其中一方系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2004年4月以后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3)社区(村)、街道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状况证明。
(二)社区(村)初审
社区(村)核实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张榜公示10日(公示表见附件1)。填写《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审批表》(见附件2),无异议的由社区(村)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核对后,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于当年3月30日前一并上报到所在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再次在其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与历年已发放过的名单再次核对后,将所有材料于当年4月30日前上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四)园区文教卫生局确认,建档。
园区文教卫生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建立补助费发放信息档案。
(五)对遗漏的人员,次年按以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确认、发放。
(六)在审核上报当年发放对象的同时,对下一年度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摸底调查,将摸底数据一并报园区文教卫生局。
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所需经费,每年由园区文教卫生局审核测算,并列入园区财政当年预算。
(二)园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将补助费拨付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处经费专户。
(三)园区文教卫生局将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拨付至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园区文教卫生局委托乡镇街道依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个人银行存折,发放名单原件上报园区文教卫生局保存,乡镇街道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六、保障措施
(一)园区文教卫生局将按规定对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政策解释。
(二)园区财政局、审计局、文教卫生局等对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发放工作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园区文教卫生局、乡镇街道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的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发放条件和范围,对不符合发放条件已发放的资金,应及时追缴;对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从未就业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补助费享受对象情况公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