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102910003/2025-00002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规发〔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发布机构: |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推动银行创新业务模式,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制定了《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推动银行创新业务模式,缓解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大连市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大银发〔2024〕53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结合大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奖励资金,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并管理,规模3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用于对贷款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及其他未来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报销条件,且已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科技型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
本办法所称贷款银行是为高新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自愿接受本办法规范,并经遴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为风险补偿基金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为协调部门。
第四条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按本办法开展符合性审核;
(三)遴选确定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托管银行;
(四)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及补偿支出;
(五)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管;
(六)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考核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运用支小再贷款及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二)提供再贷款报销名单,协助开展符合性审核;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及独角兽企业名录数据;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引导贷款银行规范使用风险补偿基金;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托管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资金安全;
(二)按照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指令向贷款银行进行资金划拨、接收退回资金,保存活动记录、账册、报表;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贷款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本办法开展贷款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二)按规定申请、退回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的追偿处置工作;
(三)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贷款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审计、巡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贷款银行,且贷款已履行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贷款备案流程:
(一)贷款银行对贷款企业放款并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后,应于10日内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发起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
(二)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全年受理备案申请,分批审核并向贷款银行反馈备案结果。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完成备案审核后,向托管银行发出资金划拨指令文件,托管银行应于收到资金划拨指令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贷款风险补偿金额以活期存款形式预拨贷款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备案申请表;
(二)贷款放款凭证及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四)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原则,对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40%比例分担贷款银行实际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扣除担保、保证等风险分担部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单一贷款对象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如贷款出现坏账,风险补偿基金与贷款银行分别按担保、保证等协议约定分担风险后剩余不良贷款本金余额40%、60%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五条 当贷款正常结清时,贷款银行应将预拨款返还托管银行。如贷款发生本金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贷款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贷款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贷款银行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提交补偿申请;
(二)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
(三)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贷款银行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贷款银行按规定核销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不良贷款,应在核销后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相关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
(四)贷款银行应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书面通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风险补偿基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交回托管银行;
(五)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托管银行协助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相关账务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表;
(二)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四)催收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报送的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贷款项目,当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占该行报送的全部贷款项目贷款余额比例达到5%后,暂停办理该银行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纳入风险补偿金业务。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及托管银行应于每年3月前提交上年度总体运作情况年度自评报告,评价指标包括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服务效率等,报送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相关情况审查后,将综合评价结果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将贷款银行综合评价情况纳入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风险补偿率低的贷款银行,继续开展合作;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可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等措施,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风险补偿基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补偿的,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按实际支付补偿金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含利息)并交回托管银行;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等合作结束情形,贷款银行应配合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风险补偿基金还应承担的责任及应收回的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等,并按规定将风险补偿基金(含利息)交回托管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区财政金融局开展上述工作,风险补偿基金由区财政金融局下属事业单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务事务服务中心)存入托管银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推动银行创新业务模式,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制定了《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推动银行创新业务模式,缓解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大连高新区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大连市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5)》(大银发〔2024〕53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结合大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奖励资金,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并管理,规模3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用于对贷款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及其他未来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报销条件,且已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的科技型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
本办法所称贷款银行是为高新区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自愿接受本办法规范,并经遴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为风险补偿基金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为协调部门。
第四条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按本办法开展符合性审核;
(三)遴选确定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托管银行;
(四)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及补偿支出;
(五)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监管;
(六)组织开展风险补偿基金考核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运用支小再贷款及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二)提供再贷款报销名单,协助开展符合性审核;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雏鹰、瞪羚及独角兽企业名录数据;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引导贷款银行规范使用风险补偿基金;
(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托管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资金安全;
(二)按照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指令向贷款银行进行资金划拨、接收退回资金,保存活动记录、账册、报表;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贷款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本办法开展贷款业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好业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二)按规定申请、退回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的追偿处置工作;
(三)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贷款业务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审计、巡视、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贷款银行,且贷款已履行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贷款备案流程:
(一)贷款银行对贷款企业放款并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后,应于10日内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发起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不予备案;
(二)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全年受理备案申请,分批审核并向贷款银行反馈备案结果。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完成备案审核后,向托管银行发出资金划拨指令文件,托管银行应于收到资金划拨指令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贷款风险补偿金额以活期存款形式预拨贷款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备案申请表;
(二)贷款放款凭证及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四)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谁发生损失,谁获得补偿”原则,对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按40%比例分担贷款银行实际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扣除担保、保证等风险分担部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单一贷款对象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如贷款出现坏账,风险补偿基金与贷款银行分别按担保、保证等协议约定分担风险后剩余不良贷款本金余额40%、60%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五条 当贷款正常结清时,贷款银行应将预拨款返还托管银行。如贷款发生本金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贷款银行应向贷款企业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追索。贷款银行取得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流程:
(一)贷款银行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提交补偿申请;
(二)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
(三)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贷款银行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应签署追偿协议,并按协议有关要求开展追索工作;贷款银行按规定核销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不良贷款,应在核销后5个工作日内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相关核销凭据,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权利;
(四)贷款银行应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书面通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并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扣除费用须提供合理费用单证)按风险补偿基金实际承担的补偿比例交回托管银行;
(五)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应单笔核算,专款专用。托管银行协助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相关账务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表;
(二)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四)催收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报送的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贷款项目,当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占该行报送的全部贷款项目贷款余额比例达到5%后,暂停办理该银行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纳入风险补偿金业务。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及托管银行应于每年3月前提交上年度总体运作情况年度自评报告,评价指标包括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服务效率等,报送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相关情况审查后,将综合评价结果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将贷款银行综合评价情况纳入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风险补偿率低的贷款银行,继续开展合作;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可采取约谈、通报、限制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等措施,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银行通过造假、欺骗等手段获取风险补偿基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已获补偿的,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按实际支付补偿金额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含利息)并交回托管银行;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期满不再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业务等合作结束情形,贷款银行应配合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对合作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核查,明确合作结束后风险补偿基金还应承担的责任及应收回的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等,并按规定将风险补偿基金(含利息)交回托管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区财政金融局开展上述工作,风险补偿基金由区财政金融局下属事业单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务事务服务中心)存入托管银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