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09〕13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高新园区管委会 | |
发布日期: | 2010-01-14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大高管发〔2009〕139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高新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高新区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高新区制定(含修改、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实施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高新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征用;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机构编制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 高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高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交由高新区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法制处审查合法、适当的,还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领导不得签发。
第十条 高新区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高新区法制处应当依照规定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高新区法制处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文本;
(四)履行法定程序材料,包括调研报告、征求意见材料、听证会笔录、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高新区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送交新闻媒体发布前,持加盖本部门印章的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据、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高新区法制处进行审查。法制处应当自收到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批准的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高新区法制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公正、合理;
(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高新区法制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意见;需要各部门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或者说明。
第十七条 高新区法制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法制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通知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和征求意见期限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高新区法制处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时,可以要求起草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审查事项及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对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高新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被撤销或者内容作了修改,应当在高新区政府网站发布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具体按照辽宁省、大连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高管发〔2009〕139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高新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高新区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高新区制定(含修改、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实施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高新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征用;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机构编制事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 高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高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交由高新区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法制处审查合法、适当的,还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领导不得签发。
第十条 高新区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高新区法制处应当依照规定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高新区法制处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文本;
(四)履行法定程序材料,包括调研报告、征求意见材料、听证会笔录、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高新区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送交新闻媒体发布前,持加盖本部门印章的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据、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高新区法制处进行审查。法制处应当自收到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批准的通知、通告类规范性文件,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高新区法制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公正、合理;
(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高新区法制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意见;需要各部门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或者说明。
第十七条 高新区法制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法制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通知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和征求意见期限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高新区法制处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时,可以要求起草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审查事项及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对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在高新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被撤销或者内容作了修改,应当在高新区政府网站发布该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内容的公告。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具体按照辽宁省、大连市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