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09〕140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高新园区管委会 | |
发布日期: | 2010-01-14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大高管发〔2009〕140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高新区内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三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管委会法制处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第四条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由管委会法制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应诉承办单位)具体落实应诉的各项工作:
(一)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加盖管委会公章或专用章的;
(二)受管委会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加盖管委会公章或专用章的;
(三)有关部门以管委会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管委会法制处收到应诉通知后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将应诉事项直接交应诉承办单位承办,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管委会领导。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管委会法制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 应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义务。
第八条 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成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应诉小组;
(二)确定行政诉讼应诉人员;
(三)整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四)组织应诉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
应诉机关应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全年出庭应诉案件应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一)年度内首起应诉的一审案件;
(二)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十条 行政首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必须向管委会分管领导请假批准,将请假单在开庭前送管委会法制处备案,并指定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各应诉机关应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报管委会法制处备案,管委会法制处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管委会或有关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通过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必要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应诉机关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抄告管委会法制处。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管委会法制处备案。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收到生效判决书后2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管委会,同时向管委会法制处备案。
被告为管委会,由应诉承办单位出庭应诉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应保证行政诉讼应诉的日常办公经费,提供相关办案条件,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中所发生的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和败诉后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等费用,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
行政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该单位不得列入当年依法行政先进单位(集体)评比,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诉机关未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怠于应诉而造成败诉的;
(二)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四)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应诉机关已经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而不纠正,造成败诉的;
(五)行政应诉中其他过错造成败诉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大高管发〔2009〕140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
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高新区内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应诉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三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管委会法制处具体承办应诉事务。
第四条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由管委会法制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应诉承办单位)具体落实应诉的各项工作:
(一)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定,加盖管委会公章或专用章的;
(二)受管委会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承办,加盖管委会公章或专用章的;
(三)有关部门以管委会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管委会法制处收到应诉通知后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将应诉事项直接交应诉承办单位承办,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管委会领导。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管委会法制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 应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义务。
第八条 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成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应诉小组;
(二)确定行政诉讼应诉人员;
(三)整理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四)组织应诉人员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起草答辩状;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
应诉机关应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诉讼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全年出庭应诉案件应占案件总数的50%以上。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一)年度内首起应诉的一审案件;
(二)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五)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十条 行政首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必须向管委会分管领导请假批准,将请假单在开庭前送管委会法制处备案,并指定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各应诉机关应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报管委会法制处备案,管委会法制处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管委会或有关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通过法定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必要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应诉机关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抄告管委会法制处。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裁判文书送管委会法制处备案。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收到生效判决书后2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管委会,同时向管委会法制处备案。
被告为管委会,由应诉承办单位出庭应诉的,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应保证行政诉讼应诉的日常办公经费,提供相关办案条件,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中所发生的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和败诉后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等费用,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
行政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后,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该单位不得列入当年依法行政先进单位(集体)评比,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诉机关未按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怠于应诉而造成败诉的;
(二)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四)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应诉机关已经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而不纠正,造成败诉的;
(五)行政应诉中其他过错造成败诉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