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09〕141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高新园区管委会 | |
发布日期: | 2010-01-14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大高管发〔2009〕141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复议工作,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高新区法制处是管委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管委会主任是管委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管委会主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副主任或者高新区法制处处长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处报请管委会主任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的工作部门是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管委会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管委会主任决定的重大复议案件。
上述复议案件,管委会主任可视情况委托副主任与管委会法制处处长共同处理。
第五条 管委会法制处代表管委会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管委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复议、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管委会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管委会作出处理;
(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管委会;
(八)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提请管委会责令其限期履行;
(九)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管委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提请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办理因不服管委会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二)指导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其他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管委会法制处依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管委会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审查申请,由管委会法制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管委会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七条 管委会法制处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依据为国务院部门、省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各街道办事处规定的,依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高新区有关行政机关接到管委会法制处依本规则第五条第(十)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管委会法制处。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管委会主任决定的复议案件,管委会法制处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管委会主任审查决定,管委会主任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本规则由管委会法制处处理并以管委会名义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管委会法制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管委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由管委会法制处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加盖管委会印章,其他复议文书加盖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处)印章。
第十三条 管委会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管委会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高管发〔2009〕141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复议工作,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高新区法制处是管委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管委会主任是管委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管委会主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委托分管副主任或者高新区法制处处长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处报请管委会主任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的工作部门是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管委会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管委会主任决定的重大复议案件。
上述复议案件,管委会主任可视情况委托副主任与管委会法制处处长共同处理。
第五条 管委会法制处代表管委会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管委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复议、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管委会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管委会作出处理;
(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管委会;
(八)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提请管委会责令其限期履行;
(九)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管委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提请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办理因不服管委会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二)指导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其他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管委会法制处依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管委会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审查申请,由管委会法制处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管委会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七条 管委会法制处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依据为国务院部门、省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各街道办事处规定的,依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高新区有关行政机关接到管委会法制处依本规则第五条第(十)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于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管委会法制处。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管委会主任决定的复议案件,管委会法制处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将有关结案材料报送管委会主任审查决定,管委会主任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本规则由管委会法制处处理并以管委会名义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管委会法制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管委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由管委会法制处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加盖管委会印章,其他复议文书加盖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处)印章。
第十三条 管委会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高新区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管委会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