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09〕142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高新园区管委会 | |
发布日期: | 2010-01-14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大高管发〔2009〕142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教育培训制度(试行)》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教育培训制度
(试 行)
为切实加强大连高新区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结合大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的方式,使领导干部牢牢树立民主法治的观念,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2、基本任务:通过培训,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掌握法治高新区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对象和形式
1、对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社区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成员。
2、形式: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要结合本单位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一要建立本单位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学法制度。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二要坚持轮训制度。充分发挥市委党校法制培训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参加市里举办法学进修班或培训班。三要坚持领导自学法律制度。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四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律师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社区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实行条块结合,采取轮训和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考核方法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实行考核制度。按照《大连高新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法制处审查备案。对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将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对考核未合格者由本单位组织继续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大高管发〔2009〕142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教育培训制度(试行)》的通知
园区机关各部门、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高新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连高新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
教育培训制度
(试 行)
为切实加强大连高新区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结合大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的方式,使领导干部牢牢树立民主法治的观念,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2、基本任务:通过培训,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掌握法治高新区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对象和形式
1、对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社区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成员。
2、形式: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要结合本单位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一要建立本单位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学法制度。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二要坚持轮训制度。充分发挥市委党校法制培训主渠道作用。积极组织参加市里举办法学进修班或培训班。三要坚持领导自学法律制度。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四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律师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社区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实行条块结合,采取轮训和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每年学法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考核方法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实行考核制度。按照《大连高新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法制处审查备案。对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将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对考核未合格者由本单位组织继续参加培训,直至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