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0〕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高新园区管委会 | |
发布日期: | 2010-02-09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园区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暂行办法》(大应委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园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九日
大连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准备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五章 应急演练的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六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
第三条 应急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和宣传教育的基本目的。
第四条 应急演练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专业主导、协同联动,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应急演练按演练内容分为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按演练形式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
第六条 应急演练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演练规划是指演练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年度内(或某一时期)各应急演练活动作出的总体计划安排,通常包括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演练规划,应按照“先专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等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演练计划是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准备活动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练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制定市级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各区市县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办备案。工作规划内容包括本年度应急演练总体目标和科目等。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保障组及市应急委各委员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本系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办审核。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应急演练拟实施的时间、目标、内容、方式、参与单位、装设备保障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同时考虑应急预案内容的更新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一)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保障组,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市应急委其它委员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特点,随机组织演练,演练次数每年不得低于2次。
(二)各区市县,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所
辖各委员单位,专项应急演练次数每年不得低于2次。
(三)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大型活动的主责部门,在活动开始前,应将演练方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演练。
(五)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的行业或领域,应急演练频次
应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脚本、预先进行相关应急预案培训等。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应在相关预案确定的应急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展开。组织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评估组、技术组、保障组等;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演练,其组织机构和职能可以适当调整。
(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演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审批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经费使用;审批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决定应急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制定演练脚本;负责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准备等工作。
(三)评估组。根据应急演练工作方案,负责拟定应急演练考核要点和提纲,跟踪和记录应急演练进展情况,注意发现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演练实施点评;根据需要,负责针对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与论证。
(四)技术组。保障应急演练所涉及的有线通信、无线调度、异地会商、移动指挥、社会面监控、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可根据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拟定应急演练技术支持脚本,并参与应急演练的技术系统调度工作。
(五)保障组。主要负责应急演练过程中的会务、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方案是应急演练准备工作的基础环节,每次应急演练均应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目的与要求;
(二)应急演练情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以及事态变化等情况;
(三)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四)应急演练工作流程与应急演练日程安排;
(五)应急演练的评估内容、准则和方法,并制定相关具体评定标准;
(六)应急演练总结与评估工作安排;
(七)应急演练技术支持和保障;
(八)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
(九)参演单位联系方式;
(十)根据演练类别和规模的不同,演练方案可以编为一个或多个文件。编为多个文件时可包括演练人员手册、演练控制指南、演练评估指南、演练宣传方案、演练脚本等;
(十一)对涉密应急预案的演练或不宜公开的演练内容,还要制定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一)市级应急预案演练。由市应急办协同相关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市级专项指挥部主责单位牵头制定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审核,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各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演练方案,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报市应急办备案。
(四)地方应急预案演练。在各区市县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其演练方案,由区市县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区市县级演练方案计划报市应急办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由各企事业单位依据总体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演练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属地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计划,经活动组委会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预案及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类应急保障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第十七条 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以协同演练为主,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十八条 凡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演练,其工作方案应事先征得军方同意。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演练应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应在应急演练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保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实施包括演练启动、演练执行、演练结束与终止。
演练启动。由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开始并启动演练活动。
演练执行。包括演练指挥与行动、演练过程控制、演练解说、演练记录、演练宣传报道。
演练结束与终止演练。由总策划发出结束信号,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应在策划组的控制下进行。策划组一般不直接干预参演人员的响应行动,但当与应急演练目的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则应进行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以保证演练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保障组和所有非参演人员在应急演练过程中,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场景的设计人员以及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编制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应急演练,但可作为策划组成员或应急演练评估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均应进行评估,目的是确定应急演练是否已经达到应急演练目的和要求,检验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人员及应急响应人员完成任务的能力状况。
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组应掌握事件背景和应急演练场景,熟悉被评估岗位和人员的响应程序、标准和要求;应急演练过程中,应按照应急演练内容所规定的评估项目,依推演的先后顺序逐一进行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照事先编制的考核要点和提纲,对演练做出评估,并在总结会上进行点评。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主办单位应组织各参演单位和人员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演练筹备过程中及演练进行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由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应急演练的主要收获和经验;
(三)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对应急演练组织和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及改进意见;
(五)对应急预案和有关执行程序的改进建议;
(六)对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方面的建议;
(七)对应急组织、应急响应人员能力与培训方面的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演练主办单位在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后期改进工作。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改进应急工作流程,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强化信息报告和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各类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应急演练的规划、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并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组织或参与市级综合应急演练。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各相关委员单位要加强对区市县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应急办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相关委员单位、各区市县组织的应急演练,应在演练结束后(10日内),将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并报市应急办。各单位(6月底前,12月底前)要形成综合评估、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备案。
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应急委各委员单位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应急演练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应急委相关委员单位应适当增加考核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次数。
第三十五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应急委相关委员单位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随机通报演练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名词解释
(一)演练情景。指根据应急演练的目标要求,及突发事件发生与演变的规律,事先假设的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一般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周边环境、可能的后果以及随时间的演变进程等方面进行描述。
(二)专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三)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四)桌面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从而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五)实战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突发事件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和后勤保障等应急能力。实战演练通常要在特定场所完成。
(六)检验性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应急准备的充分性、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而组织的演练。
(七)示范性演练。是指为向观摩人员展示应急能力或提供示范教学,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的表演性演练。
(八)研究性演练。是指为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点、难点问题,试验新方案、新技术、新装备而组织的演练。
(九)演练评估。由专业人员在全面分析演练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比参演人员表现与演练目标要求,对演练活动及其组织过程作出客观评价,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十)应急演练脚本。是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具体操作手册,对应急演练场景和响应程序进行详细说明,描述应急演练时间、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委各委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园区机关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区机构:
现将《大连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暂行办法》(大应委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园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九日
大连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准备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五章 应急演练的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六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
第三条 应急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和宣传教育的基本目的。
第四条 应急演练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专业主导、协同联动,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应急演练按演练内容分为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按演练形式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
第六条 应急演练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演练规划是指演练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年度内(或某一时期)各应急演练活动作出的总体计划安排,通常包括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演练规划,应按照“先专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等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演练计划是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准备活动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练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市应急办负责制定市级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各区市县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办备案。工作规划内容包括本年度应急演练总体目标和科目等。
第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保障组及市应急委各委员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本系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办审核。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应急演练拟实施的时间、目标、内容、方式、参与单位、装设备保障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同时考虑应急预案内容的更新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一)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保障组,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市应急委其它委员单位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特点,随机组织演练,演练次数每年不得低于2次。
(二)各区市县,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所
辖各委员单位,专项应急演练次数每年不得低于2次。
(三)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大型活动的主责部门,在活动开始前,应将演练方案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演练。
(五)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的行业或领域,应急演练频次
应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脚本、预先进行相关应急预案培训等。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应在相关预案确定的应急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展开。组织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评估组、技术组、保障组等;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演练,其组织机构和职能可以适当调整。
(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演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审批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经费使用;审批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决定应急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制定演练脚本;负责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准备等工作。
(三)评估组。根据应急演练工作方案,负责拟定应急演练考核要点和提纲,跟踪和记录应急演练进展情况,注意发现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演练实施点评;根据需要,负责针对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与论证。
(四)技术组。保障应急演练所涉及的有线通信、无线调度、异地会商、移动指挥、社会面监控、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可根据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拟定应急演练技术支持脚本,并参与应急演练的技术系统调度工作。
(五)保障组。主要负责应急演练过程中的会务、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方案是应急演练准备工作的基础环节,每次应急演练均应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目的与要求;
(二)应急演练情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以及事态变化等情况;
(三)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四)应急演练工作流程与应急演练日程安排;
(五)应急演练的评估内容、准则和方法,并制定相关具体评定标准;
(六)应急演练总结与评估工作安排;
(七)应急演练技术支持和保障;
(八)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
(九)参演单位联系方式;
(十)根据演练类别和规模的不同,演练方案可以编为一个或多个文件。编为多个文件时可包括演练人员手册、演练控制指南、演练评估指南、演练宣传方案、演练脚本等;
(十一)对涉密应急预案的演练或不宜公开的演练内容,还要制定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一)市级应急预案演练。由市应急办协同相关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市级专项指挥部主责单位牵头制定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审核,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各相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演练方案,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报市应急办备案。
(四)地方应急预案演练。在各区市县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其演练方案,由区市县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区市县级演练方案计划报市应急办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由各企事业单位依据总体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演练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属地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计划,经活动组委会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预案及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类应急保障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第十七条 演练要从实战出发,以协同演练为主,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十八条 凡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演练,其工作方案应事先征得军方同意。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演练应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应在应急演练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保证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实施包括演练启动、演练执行、演练结束与终止。
演练启动。由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开始并启动演练活动。
演练执行。包括演练指挥与行动、演练过程控制、演练解说、演练记录、演练宣传报道。
演练结束与终止演练。由总策划发出结束信号,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应在策划组的控制下进行。策划组一般不直接干预参演人员的响应行动,但当与应急演练目的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则应进行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以保证演练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保障组和所有非参演人员在应急演练过程中,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演练场景的设计人员以及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编制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应急演练,但可作为策划组成员或应急演练评估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均应进行评估,目的是确定应急演练是否已经达到应急演练目的和要求,检验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人员及应急响应人员完成任务的能力状况。
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组应掌握事件背景和应急演练场景,熟悉被评估岗位和人员的响应程序、标准和要求;应急演练过程中,应按照应急演练内容所规定的评估项目,依推演的先后顺序逐一进行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照事先编制的考核要点和提纲,对演练做出评估,并在总结会上进行点评。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主办单位应组织各参演单位和人员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演练筹备过程中及演练进行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由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应急演练的主要收获和经验;
(三)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对应急演练组织和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及改进意见;
(五)对应急预案和有关执行程序的改进建议;
(六)对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方面的建议;
(七)对应急组织、应急响应人员能力与培训方面的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演练主办单位在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后期改进工作。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改进应急工作流程,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强化信息报告和应急联动机制。
第六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各类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应急演练的规划、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并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组织或参与市级综合应急演练。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各相关委员单位要加强对区市县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应急办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相关委员单位、各区市县组织的应急演练,应在演练结束后(10日内),将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评估、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并报市应急办。各单位(6月底前,12月底前)要形成综合评估、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备案。
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应急委各委员单位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应急演练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应急委相关委员单位应适当增加考核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次数。
第三十五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应急委相关委员单位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随机通报演练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名词解释
(一)演练情景。指根据应急演练的目标要求,及突发事件发生与演变的规律,事先假设的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一般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周边环境、可能的后果以及随时间的演变进程等方面进行描述。
(二)专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三)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四)桌面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从而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五)实战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突发事件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和后勤保障等应急能力。实战演练通常要在特定场所完成。
(六)检验性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应急准备的充分性、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而组织的演练。
(七)示范性演练。是指为向观摩人员展示应急能力或提供示范教学,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的表演性演练。
(八)研究性演练。是指为研究和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点、难点问题,试验新方案、新技术、新装备而组织的演练。
(九)演练评估。由专业人员在全面分析演练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比参演人员表现与演练目标要求,对演练活动及其组织过程作出客观评价,并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十)应急演练脚本。是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具体操作手册,对应急演练场景和响应程序进行详细说明,描述应急演练时间、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委各委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