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4〕13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4年3月6日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3月5日
大连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含直接或间接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发布制度。招标控制价由区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研究确定后网上公布。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公开招标。采用其它方式招标的,招标人须提出申请报管委会同意。严禁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招投标即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
第四条 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全部执行电子化办公系统,全过程在大连建设工程信息网无纸化操作;
(二)招标专家评委在大连市发改委专家库统一抽取;
(三)开、评标过程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投标信息保密,区招投标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严防泄密导致围标、串标。
第六条 在确保技术标满足要求前提下,鼓励政府性投资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固定综合评估法各项评分权重,报价评分权重应不低于65%;企业综合实力及业绩评分权重应不高于8%;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评分权重应不高于7%;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权重约占20%。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2%作为评标基准价,节约财政资金。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标价及内容约定执行。工程总价变更超过中标价5%或中标内容发生变更,须报管委会批准。变更达到招标要求,招标人须对增量进行招标。擅自调整不予结算。
第八条 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3日起执行。
附:1.《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时限》;
2.《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
高新区各相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3月5日
大连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含直接或间接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发布制度。招标控制价由区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研究确定后网上公布。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公开招标。采用其它方式招标的,招标人须提出申请报管委会同意。严禁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招投标即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
第四条 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全部执行电子化办公系统,全过程在大连建设工程信息网无纸化操作;
(二)招标专家评委在大连市发改委专家库统一抽取;
(三)开、评标过程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投标信息保密,区招投标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严防泄密导致围标、串标。
第六条 在确保技术标满足要求前提下,鼓励政府性投资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固定综合评估法各项评分权重,报价评分权重应不低于65%;企业综合实力及业绩评分权重应不高于8%;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评分权重应不高于7%;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权重约占20%。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2%作为评标基准价,节约财政资金。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标价及内容约定执行。工程总价变更超过中标价5%或中标内容发生变更,须报管委会批准。变更达到招标要求,招标人须对增量进行招标。擅自调整不予结算。
第八条 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3日起执行。
附:1.《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时限》;
2.《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