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4〕15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4年3月14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区投资促进局制定的《大连高新区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3月14日
大连高新区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机关、街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中共辽宁省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3〕26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大连高新区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等外事工作。
2.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3.高新区外事工作由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促进局归口管理,投资促进局综合管理处为外事工作专办部门,统一负责高新区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和管理工作。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部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财政局负责出国经费的管理工作。
4.高新区外事工作包含内容:
(1)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
(2)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3)高新区辖区内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管理;
(4)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对外邀请及赴台的审批;
(5)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5.高新区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由区组织部负责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
1.组团原则和要求
(1)出国(境)团组及人员数量实行计划报批制度。高新区机关、街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到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统一汇总整理调整报委领导审批后,报送至大连市外事办公室,经市外办批准后,按照计划执行出访。逾期未报视为无计划安排,无计划的坚决不允许出访。
(2)出国(境)任务要安排严格、合理。因公出国(境)必须围绕高新区重点工作,着重于提高高新区经济发展,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精简节约、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3)出国(境)人员及天数要安排合理。严格把握出访人数、天数及公务活动时间。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人员选派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身份应与出访任务相符;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4)邀请单位要安排合理。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5)因公出国信息要公开公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13〕16号文件规定,在出国团组报批前和回国后,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都要将团组和人员相关信息、任务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出访报告等通过内部局域网如实公示,并在出访请示中注明公示情况。
2.组团的审批程序
(1)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因公出国(境)不得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2)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应提前30天向投资促进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国家、出访日期、停留时间、邀请单位、费用来源等信息)、出访日程、邀请函及译文、出访人员名单等。经投资促进局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外事工作副主任、管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3)经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的出访团组,由投资促进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协助团组办理出访相应手续,报批所需材料由综合管理处指导出访团组准备。
(4)出访经费的申请按照区财政局统一要求,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由出访团组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程序自行申请。
(5)出访团组归国后10日内要将出访总结报告经分管外事副主任签字后,报送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负责报送至大连市外事办公室。
3.双跨团组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办发〔2013〕16号文件要求,要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原则上不允许组织双跨团组出访,因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双跨团组或者参加双跨团组的,需向委领导请示,说明具体原因,经分管外事副主任和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国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1.根据大外发〔2009〕5号文件和大高管发〔2009〕69号文件要求,高新区因公护照由投资促进局负责收缴保管,并严格检查出入境记录,确保出国人员按照既定审批国家出访,对未经允许私自更改出访国家的,将上报委领导并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责任,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当事人一年内出国资格,并作出书面检讨。
2.出国人员在归国后七天内要将护照归还投资促进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护照的人员,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将取消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出国资格,责令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
3.如有护照损坏或丢失的情况,护照持有人应及时通报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局应立即向管委会以及市外办上报书面报告。
4.投资促进局对在护照收缴与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生问题后不及时报告、不处理的,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护照管理部门、违规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工作
1.APEC商务旅行卡定义。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APEC卡)相当于前往APEC(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凭卡及与之相对应的有效护照多次入境相关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2个月,并享受快速通关的便利。
2.APEC卡申办条件及程序。APEC卡面向高新区辖区内民营企业人员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办理,由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大连市外办,市外办复审合格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经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同意后,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3.APEC卡的保管和使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办理的APEC卡由投资促进局统一保管,持卡人出国前凭保函和机票预订单领取APEC卡,归国后10日内要将卡归还投资促进局,并办理退卡回执;如逾期未交回APEC卡,将采取措施强制催缴;如三个月内仍拒不交回,将报大连市外办注销当事人所持APEC卡,同时暂停受理其所属企业的APEC卡申请。
五、对外邀请的审批工作
1.根据大连市外办领事处的委托,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协助办理高新区辖区内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批工作,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如需办理对外邀请业务,需先按照市外办要求将准备好的材料送至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初审,投资促进局初审同意后,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盖章,由企业自行前往市外办领事处办理。
六、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
1.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2.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一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3.所有涉外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4.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5.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6.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995〕12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4〕1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及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如因工作需要需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7.外事工作,责任重大。各级领导、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在1年内停止为其所在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七、附 则
1.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中所涉及出访审批程序如有调整均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外事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区投资促进局制定的《大连高新区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3月14日
大连高新区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机关、街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中共辽宁省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3〕26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大连高新区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等外事工作。
2.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3.高新区外事工作由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促进局归口管理,投资促进局综合管理处为外事工作专办部门,统一负责高新区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和管理工作。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部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财政局负责出国经费的管理工作。
4.高新区外事工作包含内容:
(1)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
(2)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的申办和管理工作;
(3)高新区辖区内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管理;
(4)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对外邀请及赴台的审批;
(5)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5.高新区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由区组织部负责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
1.组团原则和要求
(1)出国(境)团组及人员数量实行计划报批制度。高新区机关、街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到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统一汇总整理调整报委领导审批后,报送至大连市外事办公室,经市外办批准后,按照计划执行出访。逾期未报视为无计划安排,无计划的坚决不允许出访。
(2)出国(境)任务要安排严格、合理。因公出国(境)必须围绕高新区重点工作,着重于提高高新区经济发展,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精简节约、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3)出国(境)人员及天数要安排合理。严格把握出访人数、天数及公务活动时间。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人员选派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身份应与出访任务相符;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或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4)邀请单位要安排合理。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5)因公出国信息要公开公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办发〔2013〕16号文件规定,在出国团组报批前和回国后,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都要将团组和人员相关信息、任务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出访报告等通过内部局域网如实公示,并在出访请示中注明公示情况。
2.组团的审批程序
(1)凡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报批,因公出国(境)不得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
(2)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应提前30天向投资促进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国家、出访日期、停留时间、邀请单位、费用来源等信息)、出访日程、邀请函及译文、出访人员名单等。经投资促进局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外事工作副主任、管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3)经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的出访团组,由投资促进局综合管理处负责协助团组办理出访相应手续,报批所需材料由综合管理处指导出访团组准备。
(4)出访经费的申请按照区财政局统一要求,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由出访团组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程序自行申请。
(5)出访团组归国后10日内要将出访总结报告经分管外事副主任签字后,报送投资促进局,由投资促进局负责报送至大连市外事办公室。
3.双跨团组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办发〔2013〕16号文件要求,要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原则上不允许组织双跨团组出访,因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双跨团组或者参加双跨团组的,需向委领导请示,说明具体原因,经分管外事副主任和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三、出国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1.根据大外发〔2009〕5号文件和大高管发〔2009〕69号文件要求,高新区因公护照由投资促进局负责收缴保管,并严格检查出入境记录,确保出国人员按照既定审批国家出访,对未经允许私自更改出访国家的,将上报委领导并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责任,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当事人一年内出国资格,并作出书面检讨。
2.出国人员在归国后七天内要将护照归还投资促进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护照的人员,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将取消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出国资格,责令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
3.如有护照损坏或丢失的情况,护照持有人应及时通报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局应立即向管委会以及市外办上报书面报告。
4.投资促进局对在护照收缴与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生问题后不及时报告、不处理的,高新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将追究护照管理部门、违规当事人及所在部门的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批工作
1.APEC商务旅行卡定义。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APEC卡)相当于前往APEC(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凭卡及与之相对应的有效护照多次入境相关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2个月,并享受快速通关的便利。
2.APEC卡申办条件及程序。APEC卡面向高新区辖区内民营企业人员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办理,由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出具《同意函》,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大连市外办,市外办复审合格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经外交部领事司复审同意后,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3.APEC卡的保管和使用。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办理的APEC卡由投资促进局统一保管,持卡人出国前凭保函和机票预订单领取APEC卡,归国后10日内要将卡归还投资促进局,并办理退卡回执;如逾期未交回APEC卡,将采取措施强制催缴;如三个月内仍拒不交回,将报大连市外办注销当事人所持APEC卡,同时暂停受理其所属企业的APEC卡申请。
五、对外邀请的审批工作
1.根据大连市外办领事处的委托,高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协助办理高新区辖区内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审批工作,高新区辖区内企业如需办理对外邀请业务,需先按照市外办要求将准备好的材料送至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初审,投资促进局初审同意后,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上盖章,由企业自行前往市外办领事处办理。
六、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
1.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2.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一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3.所有涉外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4.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5.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6.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995〕12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4〕1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及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如因工作需要需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7.外事工作,责任重大。各级领导、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在1年内停止为其所在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七、附 则
1.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中所涉及出访审批程序如有调整均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外事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