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4〕2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4年5月22日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高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5月22日
高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辽国土资发〔2009〕237号)和《大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责任制度》(大国土房屋发〔2013〕2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回检查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第三条 建立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管理办公室、村委会三级巡查网络,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管理办公室、村委会应遵循本制度,承担各自动态巡查任务,对本辖区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
第二章 巡查范围
第四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各辖区内实际情况,对管辖区域实行动态巡查。
第五条 巡查责任区域
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代表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辖区内的区级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1、龙王塘街道办事处负责龙王塘街道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2、凌水街道办事处负责凌水街道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3、英歌石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大连奶牛场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4、龙头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龙头分园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第六条 巡查周期
1、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对每个下级辖区每周至少巡查1次。
2、街道办事处和开发管理办公室对每个下级辖区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各村委会(社区)对本辖区每周至少巡查1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片管辖、分片包干、纵向到村、横向到人的多层责任制。各级巡查人员应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 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代表管委会全面负责园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监管工作。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管理办公室的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协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各村的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将所辖区域内发现的违法用地情况及时上报管委会同时通报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
第十条 村委会负责本村区域内巡查工作。负责组织本村巡查人员,划定巡查区域,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巡查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辖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做到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上报、包监督。全程负责本片的动态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知情不报、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防止违法行为蔓延。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应当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发现违法案件的地点、当事人、面积、地类等内容。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巡查工作执行情况做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巡查制度落实到位、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无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村委会、个人,按有关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巡查不力,发现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高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5月22日
高新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辽国土资发〔2009〕237号)和《大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责任制度》(大国土房屋发〔2013〕261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回检查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有效形式,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重在规范巡查职责,明确主体,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第三条 建立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管理办公室、村委会三级巡查网络,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开发管理办公室、村委会应遵循本制度,承担各自动态巡查任务,对本辖区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
第二章 巡查范围
第四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各辖区内实际情况,对管辖区域实行动态巡查。
第五条 巡查责任区域
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代表管委会负责高新区辖区内的区级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1、龙王塘街道办事处负责龙王塘街道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2、凌水街道办事处负责凌水街道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3、英歌石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大连奶牛场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4、龙头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龙头分园辖区动态巡查和对下级辖区动态巡查的监管。
第六条 巡查周期
1、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对每个下级辖区每周至少巡查1次。
2、街道办事处和开发管理办公室对每个下级辖区每周至少巡查1次。
3、各村委会(社区)对本辖区每周至少巡查1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分片管辖、分片包干、纵向到村、横向到人的多层责任制。各级巡查人员应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 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代表管委会全面负责园区范围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监管工作。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管理办公室的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协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所辖区域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各村的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将所辖区域内发现的违法用地情况及时上报管委会同时通报园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分局。
第十条 村委会负责本村区域内巡查工作。负责组织本村巡查人员,划定巡查区域,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巡查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辖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做到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上报、包监督。全程负责本片的动态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知情不报、瞒报、漏报。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防止违法行为蔓延。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应当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路线和发现违法案件的地点、当事人、面积、地类等内容。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巡查工作执行情况做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巡查制度落实到位、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无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村委会、个人,按有关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巡查不力,发现违法用地未及时制止、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