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4〕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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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229号令)和《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结合现阶段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意识不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三同时”工作不力等现状,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与职业病危害,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由于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尤其是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各企业、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为了使“三同时”深入人心,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招商、立项和开工许可审批部门要向企业积极宣传、讲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充分认识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意义。同时,管委会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三同时”有关规定,今后凡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许批准开工。
二、把好“三同时”告知与审批关口
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层层管控,从建设项目招商、立项审批和发放行政许可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招商阶段,投资促进局、动漫办及其他负有招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即将进驻的建设项目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属地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改建、扩建项目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让企业明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法律规定,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保障,只有安全,才能发展。
立项审批阶段,发改局及其他汇签部门要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对企业提出具体的“三同时”要求,指导企业落实好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需要完成的工作。
发放行政许可证阶段,规建局等核发部门要核准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要突出重点,督促重点项目落实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229号令)和《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明确界定了“三同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其中特别强调了一旦发生事故,对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社会危害较大以及发生事故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否则将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和对投资大、社会影响大的建设项目,要加大督促落实“三同时”力度。并通过重点带全面,使“三同时”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为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打下坚实的基础。使“三同时”成为企业自觉的行动。
四、明确责任,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进行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按规定应当进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际工作中,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在服务上精简程序和提高效率的同时,安全理念和设施建设上不能淡化、简化,更不能违规、违法,要保护大众安全利益,要抓落实,做到以人为本,使“三同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遵守意见的相关要求,共同营造高新区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229号令)和《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结合现阶段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意识不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三同时”工作不力等现状,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与职业病危害,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由于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尤其是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各企业、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为了使“三同时”深入人心,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招商、立项和开工许可审批部门要向企业积极宣传、讲解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充分认识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意义。同时,管委会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三同时”有关规定,今后凡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一律不许批准开工。
二、把好“三同时”告知与审批关口
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层层管控,从建设项目招商、立项审批和发放行政许可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招商阶段,投资促进局、动漫办及其他负有招商职责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即将进驻的建设项目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属地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改建、扩建项目做好相关宣传引导工作。让企业明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法律规定,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保障,只有安全,才能发展。
立项审批阶段,发改局及其他汇签部门要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对企业提出具体的“三同时”要求,指导企业落实好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需要完成的工作。
发放行政许可证阶段,规建局等核发部门要核准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要突出重点,督促重点项目落实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229号令)和《辽宁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安监安健〔2012〕201号)明确界定了“三同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其中特别强调了一旦发生事故,对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社会危害较大以及发生事故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否则将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和对投资大、社会影响大的建设项目,要加大督促落实“三同时”力度。并通过重点带全面,使“三同时”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扩展,为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打下坚实的基础。使“三同时”成为企业自觉的行动。
四、明确责任,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进行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按规定应当进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际工作中,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在服务上精简程序和提高效率的同时,安全理念和设施建设上不能淡化、简化,更不能违规、违法,要保护大众安全利益,要抓落实,做到以人为本,使“三同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遵守意见的相关要求,共同营造高新区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