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4〕38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4年7月16日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加强建筑边坡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边坡工程主体单位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自然边坡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人工边坡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凌水街道、龙王塘街道、七贤岭办、英歌石办、龙头办是边坡工程所在地责任单位。通过出让、转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项目用地红线内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其他边坡建设单位遵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
二、建筑边坡建设施工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建设施工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险情有应对预案,周密防范,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管理
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边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边坡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管理;其他边坡工程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四、其他事项
遵照《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本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加强建筑边坡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设工程的安全,根据《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边坡工程主体单位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自然边坡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人工边坡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凌水街道、龙王塘街道、七贤岭办、英歌石办、龙头办是边坡工程所在地责任单位。通过出让、转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项目用地红线内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其他边坡建设单位遵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
二、建筑边坡建设施工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建设施工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险情有应对预案,周密防范,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管理
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边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边坡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管理;其他边坡工程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四、其他事项
遵照《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本意见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