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5〕26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5年4月21日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2〕3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适龄青年在我区应征入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由大连高新区应征入伍,具有我区户籍的普通义务兵,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49号)中“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之规定,在法定服役年限期满后,由管委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每年不低于10000元。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管委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经济补助金标准66000元。
二、占我区义务兵征集指标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无论复学或者不复学,在法定服役期满后,依据《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中“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之规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由管委会给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给家庭优待金。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2〕32号)中“异地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征集地政府发放。”之规定,由管委会按照高新区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
三、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和大连市鼓励义务兵立功受奖政策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增发标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2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获优秀士兵,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
四、义务兵法定服役期满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管委会发放,管委会在次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役士兵证》领取,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喜报和立功奖章领取。
五、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第三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和义务兵本人不享受高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及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六、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不满1年的,按1年发放。
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从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七、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安置部门或者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八、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的其他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执行。
九、本通知中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49号)有关要求,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含2011年冬季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调整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调整后的安置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高管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2〕3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适龄青年在我区应征入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由大连高新区应征入伍,具有我区户籍的普通义务兵,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49号)中“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之规定,在法定服役年限期满后,由管委会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每年不低于10000元。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管委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经济补助金标准66000元。
二、占我区义务兵征集指标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无论复学或者不复学,在法定服役期满后,依据《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中“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之规定,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由管委会给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在校生发给家庭优待金。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2〕32号)中“异地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征集地政府发放。”之规定,由管委会按照高新区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发给经济补助。
三、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和大连市鼓励义务兵立功受奖政策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增发标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2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获优秀士兵,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
四、义务兵法定服役期满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管委会发放,管委会在次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役士兵证》领取,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喜报和立功奖章领取。
五、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第三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和义务兵本人不享受高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及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六、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不满1年的,按1年发放。
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从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七、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安置部门或者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八、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的其他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执行。
九、本通知中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49号)有关要求,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含2011年冬季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调整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调整后的安置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高管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