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5〕34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5年5月21日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15号)精神,加快推进高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和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现将《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
为加强高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提高各类残疾人生活质量,依据《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际,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托养残疾人服务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服务类型
(一)集中托养。采取寄宿制方式,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有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和指导以及庇护性劳动就业。
(二)日间照料。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提供午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康复、心理辅导、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
(三)居家托养。采取残疾人居家方式,由家人、邻居或服务机构派人上门,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护理等家政服务。
二、服务对象
具有高新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
二代),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未就业残疾人。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不包括在内。
(一)集中托养。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且家庭护理有困难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托养。生活不能自理但家庭有照料条件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
以上所述“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
三、服务标准
针对不同的托养形式,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托养机构服务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集中托养机构应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与被托养人及其监护人签订《大连市残疾人集中托养入住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被托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医疗服务。
日间照料机构应提供午餐和基本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
(二)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四、补贴标准
在执行市、区两级财政原有补贴基础上(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调整我区托养残疾人补贴标准(取消城镇与农村的差异)。
(一)集中托养。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居家安养。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五、发放流程
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市区两级财政补贴部分发放给相应托养机构;区残联调整部分拨付街道,同时,为各街道提供托养机构出具的花名册以及托养残疾人审批表,街道发放完毕后,向区残联提交领取人签字的托养残疾人补助明细表。居家托养补贴由区残联发放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个人指定账户。区残联将对托养残疾人进行不定期、不定时回访。
六、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残联牵头、街道落实”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一)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摸底、申报工作,各街道残联做好残疾人托养的审核、公示工作。避免发生符合托养条件残疾人未享受托养服务的情况。
(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各街道要指派专人对托养残疾人进行定期回访,切实了解各类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病故或低保被撤销应及时告知,一经查实,即中止享受待遇,停止补贴发放。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对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高新区提高托养残疾人补贴标准暂行办法》(大高管发〔2010〕122号)同时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15号)精神,加快推进高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和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现将《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高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
为加强高新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提高各类残疾人生活质量,依据《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大残联发〔2013〕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际,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托养残疾人服务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服务类型
(一)集中托养。采取寄宿制方式,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有能力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和指导以及庇护性劳动就业。
(二)日间照料。采取监护人早送晚接的方式,提供午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康复、心理辅导、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
(三)居家托养。采取残疾人居家方式,由家人、邻居或服务机构派人上门,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护理等家政服务。
二、服务对象
具有高新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
二代),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未就业残疾人。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人员不包括在内。
(一)集中托养。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且家庭护理有困难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三)居家托养。生活不能自理但家庭有照料条件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
以上所述“重度残疾人”指一、二级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
三、服务标准
针对不同的托养形式,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托养机构服务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集中托养机构应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与被托养人及其监护人签订《大连市残疾人集中托养入住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被托养人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医疗服务。
日间照料机构应提供午餐和基本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
(二)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四、补贴标准
在执行市、区两级财政原有补贴基础上(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调整我区托养残疾人补贴标准(取消城镇与农村的差异)。
(一)集中托养。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日间照料。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居家安养。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五、发放流程
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市区两级财政补贴部分发放给相应托养机构;区残联调整部分拨付街道,同时,为各街道提供托养机构出具的花名册以及托养残疾人审批表,街道发放完毕后,向区残联提交领取人签字的托养残疾人补助明细表。居家托养补贴由区残联发放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个人指定账户。区残联将对托养残疾人进行不定期、不定时回访。
六、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残联牵头、街道落实”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一)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摸底、申报工作,各街道残联做好残疾人托养的审核、公示工作。避免发生符合托养条件残疾人未享受托养服务的情况。
(二)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各街道要指派专人对托养残疾人进行定期回访,切实了解各类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病故或低保被撤销应及时告知,一经查实,即中止享受待遇,停止补贴发放。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对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高新区提高托养残疾人补贴标准暂行办法》(大高管发〔201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