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5〕58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5-08-16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破除殡葬封建迷信陋俗,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2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5〕25号)精神,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倡导文明殡葬,摒弃陈规陋习
文明殡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全区各界要积极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生态殡葬新风,共同推进全区文明殡葬工作。
(一)倡导厚养薄葬美德。亲人在世时有所养、有所乐、尽孝道;逝去时文明节俭办丧事,不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低俗活动。
(二)倡导骨灰深埋、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集中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引导群众逐步摒弃浪费资源、影响环境的传统墓穴立碑葬法。
(三)倡导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各种公祭或集体共祭活动,从注重实物祭扫转变为精神传承为主。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林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以及焚烧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禁止在市区之外的林区及林区边缘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
(五)禁止在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冥纸和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再提供、使用、焚烧一次性纸花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次性纸花圈带入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
(六)禁止在林地、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坟墓。
(七)禁止制造、销售、运输冥纸、冥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把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抓好抓实殡葬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现将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林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焚烧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向车外抛撒冥纸的,由区交警大队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在市区之外的林区及林区边缘焚烧冥纸的,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在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冥纸和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责令立即自行改正;对不听劝阻的,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依据《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在城市林地建造坟墓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对在城市之外的林地和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会同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知、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宣传中心加强文明殡葬相关政策宣传、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6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破除殡葬封建迷信陋俗,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2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5〕25号)精神,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倡导文明殡葬,摒弃陈规陋习
文明殡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全区各界要积极树立文明、节俭、绿色、生态殡葬新风,共同推进全区文明殡葬工作。
(一)倡导厚养薄葬美德。亲人在世时有所养、有所乐、尽孝道;逝去时文明节俭办丧事,不搞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低俗活动。
(二)倡导骨灰深埋、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集中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引导群众逐步摒弃浪费资源、影响环境的传统墓穴立碑葬法。
(三)倡导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网络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各种公祭或集体共祭活动,从注重实物祭扫转变为精神传承为主。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林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以及焚烧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禁止在市区之外的林区及林区边缘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
(五)禁止在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冥纸和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再提供、使用、焚烧一次性纸花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次性纸花圈带入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
(六)禁止在林地、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坟墓。
(七)禁止制造、销售、运输冥纸、冥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把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抓好抓实殡葬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现将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对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林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焚烧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对不听劝阻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向车外抛撒冥纸的,由区交警大队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在市区之外的林区及林区边缘焚烧冥纸的,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在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冥纸和在专用焚烧炉以外的场所焚烧冥纸、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祭祀用品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责令立即自行改正;对不听劝阻的,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依据《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三)对在城市林地建造坟墓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对在城市之外的林地和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会同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知、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区宣传中心加强文明殡葬相关政策宣传、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