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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管发〔2018〕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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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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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管发〔2018〕16号-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 金融创新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办公室(审计局)|发布时间:2018-09-01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
金融创新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高新区金融创新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8月26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日
大连高新区金融创新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区域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激励金融创新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服务机构,根据《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大连高新区支持科技金融大厦入驻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大高管发〔2015〕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金融创新发展奖励主要对象为以通过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更好的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为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金融服务机构。
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在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进行安排。
第四条 申报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的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大连高新区,入驻科技金融大厦,并在区金融办备案的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股权投资企业等;
2.申报机构致力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为推动科技创新创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3.申报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或者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并且利润不低于300万。
第五条 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的申报材料:
1.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申请表;
2.企业金融创新发展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的申请与审核
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受理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的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奖励名单经管委会批准后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奖励。
第七条 金融创新发展奖励的同一主体符合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