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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办发〔2018〕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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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办发〔2018〕64号-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 大连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
大连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及时将《大连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大连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大连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向区编委办提出,由区编委办负责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并纳入清单管理。
四、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五、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大连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