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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办发〔201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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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办发〔2018〕72号-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 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
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巩固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16号)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新农合的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9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5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770元(市级财政410元、区级财政220元、街道财政1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农户:含村级财务补助60元,个人120;学生:个人180元)。
二、完善补偿方案,增强保障能力
高新区新农合住院保障待遇、门诊保障待遇、特慢病门诊保障待遇等新农合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大连市卫生计生委、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大卫发〔2017〕58号)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