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发〔2018〕1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在2018年10月22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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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高、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认定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认定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注册满一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上年度参加国家高企评审未通过,但评审分数在50分以上;
2.企业入围大连高新区科创工程、海创工程等项目遴选;
3.企业近两年内获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各类科技奖励及创新创业大赛等评选,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4.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5.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指标:
(1)上年度收入实现增长,或成立刚满一个自然年且成立当年有收入;
(2)上年度申请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
(3)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含)以上;
(4)研发人员占比10%(含)以上。
第五条 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企业每季度根据申报通知,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明细表(附件2)及证明材料(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证书等);
4.其他证明材料。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数据,委托第三方集中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认定
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在高新区官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向企业颁发《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条 高企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对上一年度经认定的区级高企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创新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由科技创新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形式审核工作,除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原件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除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核实的,均需验证原件。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科技创新局每季度组织对上一季度通过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认定总数的5%(含),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区级高企资格。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科技创新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创新局报告。经重新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刻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科技失信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4.企业注册或财税关系离开高新区的。
第十三条 取消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将在高新区官网予以公示。性质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高新区各项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知识产权明细表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所属行业: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声明:本申请书上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企业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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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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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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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来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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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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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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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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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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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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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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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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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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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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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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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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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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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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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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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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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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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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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上市 |
□是 □否 |
上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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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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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知识产权 数量(件) |
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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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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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情况(人)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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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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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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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销售收入(万元) |
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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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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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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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年度销售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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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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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年度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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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知识产权明细表
序 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授权号 |
授权日期 |
是否为第一申请人/获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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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54335.html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在2018年10月22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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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高、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认定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大连高新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和认定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认定为区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注册满一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上年度参加国家高企评审未通过,但评审分数在50分以上;
2.企业入围大连高新区科创工程、海创工程等项目遴选;
3.企业近两年内获得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各类科技奖励及创新创业大赛等评选,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4.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5.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指标:
(1)上年度收入实现增长,或成立刚满一个自然年且成立当年有收入;
(2)上年度申请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
(3)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5%(含)以上;
(4)研发人员占比10%(含)以上。
第五条 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企业每季度根据申报通知,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明细表(附件2)及证明材料(受理通知书、知识产权证书等);
4.其他证明材料。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向有关部门核实数据,委托第三方集中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认定
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在高新区官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创新局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向企业颁发《大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专项奖励资金。
第七条 高企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对上一年度经认定的区级高企进行奖励。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创新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由科技创新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及形式审核工作,除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原件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除可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核实的,均需验证原件。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科技创新局每季度组织对上一季度通过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认定总数的5%(含),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区级高企资格。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科技创新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创新局报告。经重新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刻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科技失信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4.企业注册或财税关系离开高新区的。
第十三条 取消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将在高新区官网予以公示。性质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高新区各项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知识产权明细表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所属行业: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声明:本申请书上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企业情况登记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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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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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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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来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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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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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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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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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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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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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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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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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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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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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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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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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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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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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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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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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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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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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上市 |
□是 □否 |
上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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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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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知识产权 数量(件) |
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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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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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情况(人) |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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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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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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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销售收入(万元) |
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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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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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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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年度销售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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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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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年度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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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知识产权明细表
序 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授权号 |
授权日期 |
是否为第一申请人/获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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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https://www.dlhitech.gov.cn/news/view_54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