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件编号: | 大高管办发〔2019〕23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有效性: | ||
公开方式: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巩固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按照《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大医保发〔2019〕5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68号)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新农合的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9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980元(市级财政244元、区级财政416元、街道财政3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20元(农户:含村级财务补助60元,个人160元;学生个人220元)。
我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合。
二、完善补偿方案,增强保障能力
高新区新农合住院保障待遇、门诊保障待遇、特慢病门诊保障待遇等新农合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大连市卫生计生委、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大卫发〔2017〕58号)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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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巩固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按照《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大医保发〔2019〕5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先导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68号)要求,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新农合的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9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980元(市级财政244元、区级财政416元、街道财政3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20元(农户:含村级财务补助60元,个人160元;学生个人220元)。
我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合。
二、完善补偿方案,增强保障能力
高新区新农合住院保障待遇、门诊保障待遇、特慢病门诊保障待遇等新农合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大连市卫生计生委、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大卫发〔2017〕58号)执行。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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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